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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莆田市政府
【发文字号】 莆政土[2010]42号
【颁布时间】 2010-03-17
【实施时间】 2010-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2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置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作为莆田环城路加油站迁建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置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作为莆田环城路加油站迁建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莆国土资[2010]2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收回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莆田石油分公司位于涵江区国欢镇新坡村四角砖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闽国用(2004)第3292号)面积2268.10平方米作为福厦铁路(涵江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二、同意从涵江区2007年度第九批次城市用地中,置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5518.321平方米给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作为莆田环城加油站迁建项目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
  
  三、该宗地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批发零售用地(加油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年限为40年,自政府批准之日起算。
  
  四、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严格依照涵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该小区详细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五、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根据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
  
  六、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在一年内动工,两年内完成用地范围内规划的全部项目建设;若未按规定进行投资建设,政府可依法无偿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七、收回、置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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