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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发[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3-17
【实施时间】 2010-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2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十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工程建设领域管理,规范项目的规划、立项、拆迁、建设、采购等主体行为,将每一个项目都建设成为廉洁、优质、高效工程,按照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我省工程建设领域推行省交通厅高速公路建设十公开制度的意见》(冀治工发〔2010〕1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十公开”制度,从项目建设的立项到验收交付实现全过程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夜景照明、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路和地下公共设施等。
  
  二、责任主体
  
  全市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为实施“十公开”制度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三、公开内容
  
  (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公开。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外,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将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年度计划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立项和审批公开。项目立项和审批要遵循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外,项目立项和审批部门要向社会公开有关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环评、水保和施工资格证、资质证的审批依据、审批机构、审批标准、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和审批结果。
  
  (三)招投标公开。项目建设单位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信息,按照规定程序在规范的有形市场中公开进行招投标活动,并及时公开中标结果。
  
  (四)征地拆迁公开。因公共利益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各建设单位要依法向社会公开征地面积及价格,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及拆迁安置的,各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及参与拆迁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拆迁补偿政策,向社会及时公开拆迁方案、政策、纪律、程序,以及拆迁户自然状况和投诉渠道,涉及回迁的,应将回迁楼规划设计、安置结果等一并公开。
  
  (五)施工过程公开。建设项目批准和施工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将参建各方的建设、管理监督职责、建设工程合同内容、廉政制度、安全制度等以一定的形式公开,定期或不定期将项目建设进度、完成投资情况、工程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等情况向社会公开。
  
  (六)变更内容公开。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对合同主体、工程规模、投资和设计等事项进行变更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程序办理并及时公开。
  
  (七)质量监督公开。要随时公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联系方式,以及监督内容和各阶段检查结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八)采购公开。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项目建设所需的大宗材料、设备要按照项目设计要求,采取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集中采购,并将采购结果及时公开。
  
  (九)资金管理公开。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好、使用好项目建设资金。项目建设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账核算。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公开各项项目建设资金的来源、投向,公开申领、报账和监管的程序,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和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十)竣工验收公开。建设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公开验收结果,公开工程决算,公开交付使用时间。
  
  四、实施形式
  
  实施“十公开”制度的形式要结合实际,讲求实效,根据不同对象因事制宜、简便易行,便于群众参与和监督。除运用编印手册、印发公告、设立公示栏等常规公开手段外,还要充分利用网站、电子触摸屏等网络化、信息化技术手段以及新闻媒体等予以公开。
  
  五、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十公开”制度的重要性,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本部门和项目建设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抓好项目建设公开。市监察、建设等部门要加大对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实施“十公开”制度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了解情况,对措施不到位的,要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办法。对工作不力、不按要求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关于在我省工程建设领域推行省交通厅高速公路建设“十公开”制度的意见(略)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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