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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珠府办[2010]26号
【颁布时间】 2010-03-17
【实施时间】 2010-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3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48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气象事业的科学发展,使气象工作在防灾减灾、城市公共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气象探测是气象工作的重要基础,是一切气象预报预警、气象服务所需科学数据的唯一来源,气象探测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和连续性直接关系气象预报预警、气象服务工作的成败,对我市防灾减灾工作、城市公共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从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出发,认真抓好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要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中统筹考虑,共同实施。
  
  二、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全市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力度
  
  (一)气象部门应当将已建气象台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范围和要求,报规划部门备案。各级规划部门要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标准作为审批规划用地的前置条件,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发生。
  
  气象、规划部门要建立沟通和联系机制,定期交换信息,积极组织开展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共同实施,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执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制度。各级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城乡发展规划修改和拟建工程项目,应按规定事先征求气象部门意见,并取得气象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审批许可。
  
  对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应事先征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当地气象部门协商迁移问题,落实划拨建设用地和新站址建设,所需经费由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并保证新建台站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气象探测设施作为防御自然灾害的重要基础设施大力支持保护,确保我市气象探测设施和探测环境的安全,并在辖区内的气象台站观测场地外设置醒目的警示牌,明确保护范围和要求。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珠江三角洲粤东南中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系统的通知》(粤办函〔1997〕303号)以及广东省气象局《关于落实自动气象站维持经费的通知》(粤气〔2006〕56号)精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将自动气象站安全防护费、业务维持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自动气象站能够稳定、可靠、持续地正常运行。
  
  (四)已建自动气象站所在单位要大力协助气象部门进行维护工作,确保自动气象站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气象、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认真履行保护气象探测设施和探测环境职责,确保我市城乡建设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气象部门要按照气象探测和珠海市气象服务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新的气象台站的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支持新气象台站的建设和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三、依法查处各种破坏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破坏气象探测设施和危害探测环境,并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二)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1.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
  
  2.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
  
  3.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沙(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
  
  4.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
  
  5.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6.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7.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三)气象部门单独或联合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资源等部门,对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制止或处罚。对严重破坏气象探测环境或设施的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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