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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发[2010]26号
【颁布时间】 2010-03-16
【实施时间】 2010-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3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宁波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29号)和《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为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标(评审)活动提供专家资源。
  
  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会同市各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县(市)区联合组建。
  
  市监察局负责督促和检查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以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作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宁波分库,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各县(市)区原建立的评标专家库入库专家按本规定的专家入库条件和资格审查办法,进行资格审查,达到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入库条件的,统一并入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实行资源共享。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牵头对市各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县(市)区的评标专家库(名册)进行整合和归并;
  
  (二)制定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信息化管理系统运行情况和日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协调市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县(市)区做好评标专家的推荐和征聘工作;
  
  (五)负责评标专家的政策法规培训、考试和发证等工作。
  
  县(市)区公共资源交管办协助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做好评标专家的推荐、日常监督和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级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配合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确定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业分类设置,并按以下职责分工负责各类评标专家的推荐、入库资格审查、日常监督考核和年度综合考评等工作:
  
  市建委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类专家;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养护类专家;
  
  市交通(港口)局负责公路、港口与航道建设工程类专家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类专家;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信息化(通信)工程类专家;
  
  市环保局负责环境保护工程类专家;
  
  宁波电业局负责电力建设工程类专家;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专家;
  
  市经委负责化工、冶炼、石油天然气等工业工程和机电设备采购类专家;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矿类和土地评估及整理类专家;
  
  市林业局负责林业类专家;
  
  市科技局负责地震研究、科研课题类专家;
  
  市文广新闻出版局负责文化遗产保护类专家;
  
  市外经贸局按照国家商务部有关规定负责管理进口机电设备采购类专家。
  
  市其他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按其职责分工负责对与其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市发改委负责对参加市重点工程招标评标的各类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和日常监督考核。
  
  不同行业同类专业专家的入库资格审查和日常监督考核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负责。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受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的委托,负责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负责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开发、运行和维护等工作,指导各县(市)区交易中心做好系统的操作查询和安全保密等工作,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并配合各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做好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
  
  各县(市)区交易中心负责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的日常维护和运行,配合市交易中心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 专家征聘和入库资格审查

  
  第七条 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廉洁自律、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纪律,服从有关部门(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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