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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蓉单位: 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9号)、《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23号令)和《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川价字非〔1994〕52号)的规定,现就省级部门、中央驻蓉单位2009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凡在省物价局办理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均应参加2009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 二、年审内容 1、收费许可证是否有效,有无私自涂改、伪造、转让收费许可证等行为; 2、是否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及收费标准实施收费,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行为; 3、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实行亮证收费; 4、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发生变化,是否按规定完善了有关审批手续和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是否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 5、上一年度年审整改情况; 6、收费统计,包括各收费单位的收费项目数量,每个项目的年度收费金额及全部项目的年度收费总额; 7、是否按规定使用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8、收费收入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或财政专户进行管理; 9、相关开支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 10、收费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是否履行了收费管理职责。 三、年审时间、步骤和方法 本次年审从2010年3月20日起至6月1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3月20日-5月9日,收费单位自查、主管部门初审阶段。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所属各收费单位(含直属、代管、挂靠单位)开展收费自查工作;各收费单位应按收费项目分类填写收费年度审验表,连同年审基础资料一式两份送主管部门初审;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二阶段:5月10日- 5月14日,集中年审阶段。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按照《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的规定,在省政府政务中心对各部门、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审验,并作出年审结论。各部门(单位)参加集中年审的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一。 第三阶段:5月21日-6月11日,年审总结阶段。处理年审中查出的收费违纪行为;总结2009年度审验工作。 四、有关要求 1、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年审的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年审工作,严格把关,指导收费单位认真做好自查和初审工作; 2、各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所列项目逐项、如实填写《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审登记表》(附件二)(所有数据必须细分到二级项目),确保所填项目完整和数据准确。各单位可于2010年4月10日前到省政府政务中心或省发改委收费管理处领取《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审登记表》;亦可登录www.scpi.gov.cn下载《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审登记表》。 3、收费单位年审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收费许可证》(正本、副本); (2)《票据购买证》; (3)2009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非经营性收费专用收据》; (4)填写好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审登记表》; (5)收费收支明细表、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6)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 (7)其它有关资料。 收费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上述材料真实、有效。 4、相关收费单位必须按时参加年审,逾期无故缺席年审的收费单位,省发改委将注销其《收费许可证》,省财政厅停售收费票据,并对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年审咨询电话:省发改委86522080、86522638 省财政厅86666117、86725097 附件:1.2009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日程表 2.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审登记表 附件1: 2009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日程表
注:1、表中未列的部门请及时与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系。联系电话:省物价局86522638、86522080,省财政厅86666117、86725097。 2、集中审验地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草市街2号)。 附件2: 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审登记表
填表说明: 1、此表由收费单位如实填写。 2、收费项目栏应严格按《收费许可证》所明确项目逐项填写,项目必须细分到二级项目。 3、年度收费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4、此表以收费许可证正本为单位,报送一式两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