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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3-16
【实施时间】 2010-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3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事局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局、司法局、普法办,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人事厅、省司法厅、省普法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浙司〔2009〕204号)文件要求,努力提高我市广大公务员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和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办事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按照建设“法治宁波”的总体要求,以增强法律素质、培育法治精神,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依法办事能力为重点,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行政培训相结合,坚持法律知识学习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坚持增强公务员法治意识和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相结合,推进政府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努力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培养一支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
  
  二、对象范围
  
  公务员学法用法的对象包括:全市公务员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三、学习内容
  
  公务员学法用法的内容分通用法律法规知识和专门法律法规知识两大部分。通用法律法规知识主要包括:邓小平行政法制理论;依法行政的基本原理;宪法和规范我国公共行政管理的法律,包括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廉政法律法规;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议、省政府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及市委关于建设“法治宁波”的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建设“法治宁波”的决议、市政府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重要文件。专门法律法规知识主要是与公务员本职岗位有关的规范专门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知识。“五五”普法期间,通用法律法规知识的基本教材为全国普法办统一编发的《干部法律知识读本》、《公务员依法行政读本》和《“法治浙江”干部读本》、《“法治浙江”与和谐社会建设》等;专业法律法规知识的基本教材以本系统(行业)制定的学法年度计划规定的内容为主。
  
  四、学习形式
  
  (一)在职自学。广大公务员要立足岗位,结合工作实践,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要联系工作实际,完成公务员学法作业本,撰写学法笔记、心得或论文,增强学习实效。各地、各部门要为公务员提供必备的法律学习书籍和资料。全市各级机关公务员每年自学法律时间不少于40个小时。
  
  (二)举办法制讲座。各地、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形势任务和工作实际,适时组织公务员法制讲座,学习重要法律法规和新颁法律法规。
  
  (三)集中培训学习。要通过脱产培训、专题研讨、菜单式选学、网络培训等形式组织开展学法。党校(行政学院)要把法律知识教育纳入主体班培训课程。1个月(含1个月)以上的进修班或培训班,安排一定时间的法律知识学习内容;其他班次要根据不同的类别和学员特点,安排相应的法律知识学习内容。
  
  (四)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要把学习法律知识作为创建学习型机关的重要内容,积极组织开展法律知识考试、法律知识竞赛、学法用法演讲、法治论坛、法制书画作品展、法制专栏图片展、法制文艺等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机关法治文化建设。要充分利用各级机关网站平台,开辟法制宣传教育网页、专栏,完善机关法制学习资料信息平台,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到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要加强廉政法制教育,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公务员日常法制教育制度。确定每年4月27日为“公务员学法日”;把法律作为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的重要内容,增加法律法规知识在公务员培训中的比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培训、轮训工作。各地、各部门每年集中组织公务员学习法律法规不少于2次,市级机关公务员每年通过网上学习平台、参加法制专题讲座等形式学习法律知识不少于2次。
  
  (二)建立完善公务员任职考试考核制度。把法律知识列为公务员初任培训的重要内容,坚持完善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探索实施非人大常委会任命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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