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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0]27号
【颁布时间】 2010-03-16
【实施时间】 2010-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3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发(2009)38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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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原则上不再批准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等行业扩大产能的项目。严格防止各级政府的财政性资金流向产能过剩行业的扩大产能项目。产能过剩行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八、做好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鼓励企业通过兼并和联合重组,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的结构调整、控制总量和淘汰落后产能。要扎实做好企业改组、改制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保持社会稳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九、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环境监管、用地管理、金融政策和项目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对把关不严、履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强化行政问责,严肃追究责任。
  
  十、水泥产业要认真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水泥工业转型升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79号),严格控制新增水泥产能,对2009年9月30日前尚未开工水泥项目一律暂停建设并进行一次认真清理,严格查处违反规定擅自建设的水泥项目,逐步淘汰直径2.4米及以下水泥粉磨生产线。支持企业在现有生产线上进行余热发电、粉磨系统节能改造和处置工业废弃物、城市污泥及垃圾等。鼓励企业联合重组,优化水泥企业组织结构,支持企业向规模化、集团化方向发展。鼓励水泥生产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增强水泥产品对各种混凝土使用环境的适应性,提高水泥产品质量;对生产设备和设施进行技术改造,降低能源消耗,提升生产控制系统的准确性和智能化水平。
  
  十一、煤化工产业禁止建设不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和《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修订)》的焦化、电石项目。对合成氨和甲醇实施上大压小、产能置换等方式,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积极跟踪国内外先进实用技术,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联合煤化工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
  
  十二、钢铁产业要充分利用当前市场倒逼机制,通过淘汰落后、联合重组,加快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严禁自行建设钢铁项目。重点支持有条件的钢铁企业发展百万千瓦火电及核电用高压锅炉管、高档工模具钢等关键品种。上大压小,集中发展高附加值不锈钢板、带、棒、管,做精做强不锈钢产业。加快淘汰强度335兆帕以下热轧带肋钢筋,推广强度400兆帕及以上钢筋,促进建筑钢材升级换代。2011年底前,坚决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3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碳钢企业吨钢综合能耗应低于620千克标准煤,吨钢耗用新水量低于5吨,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低于1.0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低于1.8千克,二次能源基本实现100%回收利用。
  
  十三、平板玻璃产业要严格控制新增产能,积极发展高档用途及深加工玻璃。对所有拟建的玻璃项目,各地不得备案。对确需建设的新项目,能源消耗应低于16.5千克标煤/重箱;硅质原料的选矿回收率要达到80%以上;严格环保治理措施,二氧化硫排放低于500毫克/标准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低于700毫克/标准立方米、颗粒物排放浓度低于50毫克/标准立方米。支持发展优质浮法玻璃和在线low-e节能玻璃,鼓励有条件企业通过改造升级,进一步降低能耗,提高制造技术水平。
  
  十四、多晶硅产业要严格控制新建项目,鼓励多晶硅生产企业与下游太阳能电池生产企业加强联合与合作,延伸产业链。新建多晶硅项目规模必须大于3000吨/年,占地面积小于6公顷/千吨多晶硅,太阳能级多晶硅还原电耗小于60千瓦时/千克,还原尾气中四氯化硅、氯化氢、氢气回收利用率不低于98.5%、99%、99%;引导、支持多晶硅企业以多种方式实现多晶硅-电厂-化工联营,支持节能环保太阳能级多晶硅技术开发,降低生产成本。支持已有一定基础的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减少综合能耗和污染物排放,降低产品成本,增强产业竞争力。
  
  十五、风电设备制造业要严格控制风电装备产能盲目扩张,鼓励重点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原则上不再核准或备案建设新的整机制造厂。严禁风电项目招标中设立要求投资者使用本地风电装备、在当地投资建设风电装备制造项目的条款。禁止落后技术产品和非准入企业产品进入市场。加强风电技术路线和海上风电技术研究,重点支持自主研发2.5兆瓦及以上风电整机和主轴、增速箱、轴承、控制系统等关键零部件及产业化示范。发展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风电装备制造业。
  
  十六、电解铝产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今后三年原则上不再支持新建、扩建电解铝项目。现有骨干电解铝厂吨铝直流电耗要逐步下降到12500千瓦时以下,吨铝外排氟化物量大幅减少。支持发展高附加值铝板、铝材、铝箔等深加工产业。
  
  十七、船舶工业要严格执行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及船舶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今后三年各级土地、海洋、环保、金融等相关部门不再受理新建船坞、船台项目的申请,暂停审批现有造船企业船坞、船台的扩建项目。重点发展高附加值大型船舶,积极发展海洋工程装备,努力做强特种船舶和远洋渔船,培育发展游艇,大力发展船用设备,重点培育骨干企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鼓励兼并重组,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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