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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三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明政文[2010]40号
【颁布时间】 2010-03-16
【实施时间】 2010-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4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三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委编办等部门关于三明市市直医疗卫生机构急需人才引进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五)引进到市直医疗卫生机构落户的人才,办理其配偶、子女及父母等户籍关系随迁手续,不受其他条件限制。
  (六)建立高级人才“一卡通”制度,对引进高层次人才每两年提供一次健康体检服务,其中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优秀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市优秀人才、市管拔尖人才,年龄在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且聘任时间满5年及以上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享受市级干部保健待遇。
  (七)已满编的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如果引进获得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暂超编接收,已有专业技术职称可不占岗位直接聘任。
  
  
第五章 引进程序

  
  第八条 人才引进的申请
  (一)凡符合人才引进对象要求的,由其本人向引进单位提交书面材料,报市卫生局人事科备案。同时,须提交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可附上证明其学术水平的成果材料,并如实填写相关材料。
  (二)由用人单位统筹安排面试、体检、考核工作,市卫生局、市人事局监督指导。
  (三)拟引进单位将综合考核情况以书面形式汇总,填报审批材料,经市卫生局研究同意并报市委编办、市人事局按程序审核审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引进管理与绩效评估

  
  第九条 实行聘用合同管理。引进的专技人才必须与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签订《三明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规定基本服务期限不少于5年。同时签订《三明市卫生人才引进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第十条 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填写《三明市卫生系统引进人才安家补助费申报表》,签署单位意见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待相关手续全部办妥后由市财政局拨付。
  
  第十一条 实行工作目标管理。每位引进专家必须订立个人阶段工作目标,且能在较短时间内适应岗位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实施目标的过程评估和终端评估,根据不同层次对引进人才进行学科、医疗、科研及医德医风等方面的综合考核。年度考核和阶段考核作为聘后评估、续聘、奖励、评优等依据。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市卫生局成立卫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卫生人才的引进工作。市直各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领导要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第八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享受补助政策人员,按约定切实履行好聘用合同和《三明市卫生人才引进协议书》中的相关规定,一经调离三明市域,次月起其相关待遇自行终止。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享受补助政策人员必须经三明市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卫生人才引进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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