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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所有承担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不得制定任何与国家安置政策相抵触、损害退役士兵权益的文件。承担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自当地政府分配之日起30日内必须对分配的退役士兵落实上岗,并向安置部门报送落实退役士兵上岗情况。各用人单位对接收的退役士兵,要及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个人原因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外,不得随意辞退。要确保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退役士兵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用人单位的连续工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士兵分配后,安置部门要按照档案法定投递程序及时将退役士兵档案投递至用人单位,造成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等问题的,属于安置部门造成的由安置部门承担责任,属于用人单位造成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四、支持农村退役士兵发挥应有作用 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培养、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作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加强对农村退役士兵现代化农业科技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鼓励和扶持其创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根据需要,选拔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政权组织的后备力量,使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中发挥应有作用。要及时办理农业户口入伍的退伍士兵和复原士官的接收手续。各企事业单位及乡镇企业在农村招工或聘任干部时,应优先录用。对生产和生活方面确有困难的退役士兵,要给予扶助。 五、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义不容辞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承担安置任务的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安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加快安置进度,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在9月底前完成。各级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广电、公安、卫生、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安置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安置保障作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县(市、区)落实“三项政策性资金”、安置任务完成情况和市直部门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情况进行督查。对未按时完成安置任务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而造成退役士兵上访的,将按照《许昌市信访问责暂行规定》(许办〔2007〕36号)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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