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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办发[2010]58号
【颁布时间】 2010-03-16
【实施时间】 2010-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4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十二)《办法》第七条第(七)项所称“在本市用人单位被评为年度优秀的”,是指被本市用人单位评为生产、经营、技术、管理等方面年度优秀以及年度突出贡献奖的。
  
  三、关于梯度政策
  
  (十三)《办法》未明确梯度政策的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和杭州湾新区,原则上比照县(市)区城区梯度政策和分值,具体由上述“五区”公布明确。
  
  (十四)《办法》第八条所称“城区”,是指经上级批准的县(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
  
  四、关于受理期限
  
  (十五)《办法》第九条所称“受理期限”,是指符合积分落户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的5月份。同时,必须持完整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机关申报,并领取和填写《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五、关于申请材料
  
  (十六)《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称“有效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十七)《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所称“参加本市规定的社会保险证明”,是指本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十八)《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所称“依法纳税证明”,是指在本市投资或经商者应提供本市县(市)区税务机关出具的申请人纳税完税凭证。
  
  “现居住地、户籍地计划生育证明”,是指现居住地和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同时出具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关证明材料。
  
  “现居住地、户籍地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是指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治安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现居住地无违法犯罪记录由拟落户地公安机关同步核查。
  
  “身体健康证明”,是指由二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允许开展健康体检的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具体规定祥见市外来务工办、市卫生局颁布的《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体检标准》。
  
  (十九)《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所称“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统一租住房集体合同与个人承担合同、亲友房屋所有权证”,是指下列材料之一:
  
  1. 落户本人或配偶产权住房的,提供已实际居住的本人或配偶房屋所有权证。
  
  2. 提供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统一租住房集体合同与个人承担合同书面证明,以及房屋产权人房屋所有权证和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3. 落户本市亲友家中的,提供亲友房屋所有权证、亲友居民户口簿和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二十)《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所称“积分项目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是指积分落户评价标准技术创新、职业资格、担任职务、素质提升、荣誉称号、社会公益和企业认可等七项指标需提交积分对应项目的证书和任职文件原件、复印件,以及相关部门评估意见表等。
  
  (二十一)《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所称“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是指用人单位的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必要材料等。
  
  六、关于配偶子女随迁
  
  (二十二)《办法》第十六条所称“未成年子女”,是指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以及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在校就读的子女。16周岁以上在校生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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