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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清远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清发[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3-16
【实施时间】 2010-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4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清城区、佛冈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工作进行表彰奖励的决定


  
  2007年以来, 清城区、佛冈县和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党委、政府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决定》的精神,坚持教育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地位,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从实际出发,举全县(区)之力,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在我市率先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经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督导验收,上述3个县(区)基本符合《清远市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督导验收指标体系》的标准,根据《关于印发清远市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清发〔2009〕8号)的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对清城区、佛冈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的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工作进行表彰,并分别奖励800万元。
  
  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是清城区、佛冈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继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之后教育发展的新跨越, 为我市加快推进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提供了十分宝贵的经验。希望受表彰的3个县(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继续开创教育工作新局面;其他县(市)要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不断完善教育管理,全面提升办学水平,努力实现高质量、高水平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为加快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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