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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发改物价[2010]227号
【颁布时间】 2010-03-16
【实施时间】 2010-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4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民办四川天一学院学生收费标准的批复


  民办四川天一学院:
  你院《关于调整学费标准的请示》(天院报字〔2009〕38号)收悉。
  你院属教育部批准的民办普通高校,并经省教育厅批准与澳大利亚h0lmesglen学院合作办学。按照《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制定。根据对你院三年生均培养成本监审情况,经研究,现对你院学生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全日制大专学生学费:文科类6900元/年·生;理工、外语类7800元/年·生;艺术类10000元/年·生。
  
  二、中澳合作办学学生学费:18000元/年·生。
  
  三、实行公寓管理学生住宿费:8人间800元/年·生;6人带卫生间1000元/年·生;4人带卫生间1200元/年·生。
  
  四、上述学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由你院在最高限价内自行制定。你院除学费、住宿费以及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5〕122号)规定的收费外,严禁学校再以其它名目向学生加收其它费用。
  
  五、你院在刊登招生广告时,应如实标明学院的办学性质、办学地点、收费标准,以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要自觉接受物价、教育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学校应按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以促进中外合作办学的健康发展。
  
  七、本批复自2010年秋季入学新生起执行。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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