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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豫建[2010]31号
【颁布时间】 2010-03-16
【实施时间】 2010-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4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社会矛盾化解年”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五、加强领导,确保“社会矛盾化解年”活动取得实效
  
  (一)提高认识。全面深入开展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是省委省政府从维护我省社会稳定出发,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做出的重要部署,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自身实际,按照《通知》提出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要求,深入开展案件化解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努力营造稳定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加强领导。城镇房屋拆迁、拖欠工程款交付、农民工工资清欠、建筑质量安全生产、涉规划矛盾处理作为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环节和基础性工作,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关系十分密切,化解信访案件、各类矛盾的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各单位要成立专门的工作组织,一把手要负总责、亲自抓,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一批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社会矛盾。要坚持领导班子包案制度,积极抽调素质高、能力强、负责任、作风实的干部,深入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第一线,倾听群众的诉求,分析问题症结,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确保各类案件化解工作取得实效。
  
  (三)督查督办。根据省厅领导小组安排和工作需要,省厅将对各类案件、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进行全面督查、重点督查、专项督查、暗访抽查。对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制度不健全、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升级,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恶性事件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追究责任。
  
  请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主管(局)在每月5日前按行业将排查化解矛盾情况以及好的经验做法报厅机关相应业务处室,由厅机关业务处室在每月7日前报厅“社会矛盾化解年”活动办公室。厅属有关单位在每月7日前将排查化解矛盾情况以及好的经验做法直接报厅“社会矛盾化解年”活动办公室。
  
  厅“社会矛盾化解年”活动办公室
  
  联 系 人:张郑生 杨 玲
  
  电话:0371-68080537(兼传真)
  
  电子信箱:jstxf@hnjs.gov.cn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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