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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颁布时间】 2010-04-28
【实施时间】 2010-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4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2010年记账式附息(十一期)国债分销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财政部财库[2010]4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承销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分销国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记账式附息(十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挂牌分销,挂牌分销期为2010年4月29日至5月4日, 2010年5月6日起上市交易。
  
  二、本期国债期限1年,票面利率1.49%,2011年4月29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三、本期国债在本所挂牌分销时,由承销机构自定价格进行分销;投资者认购申报单位为10张或10张的整数倍(1张为面值100元)。
  
  四、在分销期内,承销商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挂牌销售其所承销的本期国债,其所承销本期国债的证券简称由四个汉字组成:如“中信证券”表示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的本期国债,分销证券代码为“101647”,分销结束后统一转换成上市交易代码“101011”。
  
  五、在分销期内,本所交易系统通过买卖盘揭示承销商挂牌数量,行情成交量一栏实时显示承销商累计销售数量。
  
  六、在分销期内,投资者申报买入本期国债时免缴佣金,本所亦不向证券经营机构收取购买国债的经手费。
  
  七、投资者须用证券账户(含基金账户)申报买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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