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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 晋城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发〔2009〕22号),设立晋城市统计局(以下简称市统计局),正处级建制,为晋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代管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设在我市的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的有关职责。 (三)增加对全市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监测与评价的有关职责。 (四)增加农村统计、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和社会发展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 (五)加强对各县(市、区)、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制定全市性的统计工作规章,指导全市统计工作。 (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山西省统计检查监督规定》,依法查办统计违法行为和案件,检查监督全市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 (三)健全完善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产出调查方案,核算全市及各县(市、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四)根据上级部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全市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实施管理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七)组织各县(市、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八)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九)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十)协助管理各县(市、区)统计局局长、副局长,管理市设在各县(市、区)的调查监测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监督管理中央、省及市财政提供给县(市、区)以及乡镇统计部门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 (十一)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各县(市、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各县(市、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二)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交流与合作,承担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委托的有关统计交流合作项目。 (十三)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统计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的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接待等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全市统计政务信息的搜集、整理、传递、反馈等工作;统一管理全市统计系统的中央级统计事业费和上级统计部门拨付的专项调查经费,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统计系统经费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经费的财务管理与监督;负责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购置、车辆管理等工作;承担保密和来信来访、公务组织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承担行政事务及后勤服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