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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晋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10]50号
【颁布时间】 2010-03-16
【实施时间】 2010-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5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市交通运输局机关行政编制22名,工勤人员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总会计师1名;科级职数12名。
  
  五、其他事项
  
  (一)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等部门建立综合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市发改委负责综合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河道采砂管理按《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全市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三)节能减排职责的分工。市发改委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市经信委负责全市节能降耗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污染减排工作。市发改委具体负责第一产业、第三产业(不含房地产业)节能工作;市经信委具体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交通运输节能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建筑节能工作和城镇生活减排有关工作;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具体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四)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市环保局(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市卫生局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市公安局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市商务局会同市环保局(核安全主管部门)公布放射源进出口管理目录;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放射源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人员的安全监管。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一)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监察等部门对市交通运输局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并监督检查。
  
  附件1.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略)
  
  2.部分审批(许可)事项办理流程(略)
  
  3.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程序和市直单位新增人员办理程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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