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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梅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梅市府[2010]28号
【颁布时间】 2010-03-16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5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梅州城区土地权属调查工作的通告


  梅江区、梅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土地产权管理,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快地籍管理数字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已经完成数字化地籍测量工作的基础上,于今年在梅州城区部分规划建成区开展土地权属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查范围:梅州城区建成区38平方公里,四至:东至东山教育基地市职业技术学校、东山大道、江边路、梅松路、东郊变电站;西至环市西路;南至世界客都大道;北至环市北路。
  
  二、调查时间:2010年4月至2011年12月。
  
  三、调查实施单位:梅州市国土资源局。
  
  四、土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土地权属调查工作,向调查人员出示下列资料:
  (一)土地证书原件。如已领取土地证书而在土地权属调查时不能出示原件的,应说明土地证书的去向和原因。如未领取土地证书,应出示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二)土地使用者身份证明、法人代表证明。
  
  五、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协助调查人员做好现场指界工作。单位用地由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负责指界,个人用地由土地使用者或其委托人负责指界。
  
  六、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界址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特此通告。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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