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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发文字号】 科协外函综字[2010]35号
【颁布时间】 2010-04-21
【实施时间】 2010-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5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国际联络部关于编制中国科协2011年度对外交流合作计划的通知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办公室(秘书处),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综合处(办公室),有关国际组织中国委员会:
  
  中国科协2011年度对外(包括对港澳台地区)交流合作计划的编报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度对外交流合作计划编制思路: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中国科协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围绕中国科协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7-2011)明确的工作任务,贯彻“为国家外交战略和祖国统一大业服务,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科学技术进步服务,为科协大团体的工作服务”的方针,突出重点,精心组织,讲求实效,保证申报项目的水平和质量。请各单位按照《中国科协对外交流合作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项目,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
  
  二、各单位在安排对外交流合作项目时,应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对外交流合作形式,注重建立较稳定的对外合作渠道,逐步形成以我为主的、以项目合作为主要内容的对外合作格局。把组织科技人员参与国际组织和国际科技会议的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努力提高我国在国际科技界的地位和影响。充分发挥民间优势,积极开展海峡两岸科技交流和与港澳特区的科技交流与合作。认真安排好“海外智力为国服务行动计划(简称海智计划)”工作。
  
  三、在编制2011年度出国(境)交流合作项目时,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8〕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2009〕12号)要求,要有明确的出访目的,严禁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和公费旅游性质的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专业性出访,应有相关专业的科技人员参加。出访任务要与本人主管的业务相符。考察、访问的团组报批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出访任务结束时后要及时上交总结。
  
  四、外宾人数在100人以上或会议总人数在400人以上的在华召开的一般性国际会议,以及在华召开的外宾人数在300人以上或会议总人数在800人以上的自然科学技术领域的专业或学术性国际会议;以及内容涉及政治敏感问题的各类项目,必须按照国家以及中国科协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五、出国考察项目应本着务实的原则,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三分之二以上;团组人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拆分组团或组织“团外团”;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不超过12天(含旅途时间)。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六、出国(境)培训项目的上报必须严格按外专局的规定,由外专局认定的有培训资格的单位报批,未获得资格认定的单位不得组织出国(境)培训团。鉴于欧洲多数国家政府和企业单位普遍于每年7、8月份休假,为保证培训质量,落实境外培训课程,外专局不再审批7、8月份赴欧洲大陆的培训团组。
  
  七、各全国学会以及中国科协机关、直属单位组织的出国项目,凡属经费自筹的,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财预〔2002〕314号)中“谁组团,谁供汇”的规定,由组团单位统一提供外汇。
  
  八、各单位预报的外事项目,应一事一报。要认真填写相关的项目申请表,不得漏项。其中《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申请表》中“出席会议人选”一栏中姓名等情况如尚未确定,可暂不填写但应说明团组人数和人选条件。各类表格中有关立项理由及预期目标的叙述是审核或审批项目的重要依据,要详细填写。《拟派出国(境)人员情况表》可在项目列入年度对外合作计划以后再填报。各类表格请使用统一式样。在中国科协主页(网址为http://www.cast.org.cn)“对外交流”的“项目申报”栏目中可下载。
  
  各直属单位申报的项目应经单位领导同意、签字,并报机关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国际联络部。
  
  九、请各单位将申报项目汇总后,于2010年6月30日前报送中国科协国际联络部。申报的项目经中国科协审核并列入2011年度对外交流合作计划后,国际联络部将书面通知各有关单位,届时请各有关单位及时按照《中国科协关于因公出国项目申报、审批、组织工作实施细则》和其他文件要求,正式行文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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