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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发文字号】 科协普函础字[2010]20号
【颁布时间】 2010-04-19
【实施时间】 2010-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5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申报2010年度促进科技类博物馆能力提升课题的通知

[接上页]
(二)负责项目的立项、调整和撤消;
  
  (三)按项目任务书规定的额度划拨研究经费;
  
  (四)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按进度正常进行。
  
  第二条 中国科普研究所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论证、评估和验收。
  
  (二)审定项目的保密级别;
  
  (三)监督检查项目任务书的执行情况;
  
  第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项目任务书规定获得研究经费;
  
  (二)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三)负责准备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四)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申请项目的对象为有关全国学会、企事业单位以及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相关研究机构。
  
  第五条 各申请项目的单位须按照中国科协科普部公布的《促进科技类博物馆能力提升课题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认真策划和设计项目的实施方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
  
  第六条 各申请课题的单位应填写《课题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提交电子版本申报书,并打印纸质文本、签字盖章后寄送中国科普研究所办公室。
  
  第七条 凡填写《申报书》不符合要求的、未提交《申报书》电子文本的、未寄送《申报书》纸质文本或《申报书》的电子文本和纸质文本内容不一致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八条 凡未按要求完成所承担的中国科协科普部相关资助项目的单位新报项目,不予受理。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九条 项目的评审与批准按照中国科普研究所初审、专家组审议和评选、中国科协科普部复审和批准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中国科普研究所对所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将符合资助要求的项目,提交专家组评审。
  
  第十一条 中国科普研究所组织专家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审读和评议,从符合资助要求的项目中评选出建议优先资助项目及资助经费的数额,报中国科协科普部。
  
  第十二条 中国科协科普部对评选出的建议优先资助项目进行复审和批准,最终确定优先资助项目及资助经费的数额。
  
  第十三条 获准资助的项目名单将在中国科协和中国科普研究所网站上公布。专家评审组评审意见应发至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与中国科协科普部签订《课题研究委托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作为项目实施、工作检查和成果验收的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需根据专家组提出的评审意见,制定项目的实施方案,填写《协议书》,并经中国科普研究所、科普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履行签订手续。
  
  
第四章 实施与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将获准资助的项目列入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计划,保障其组织实施所需的各种条件,并对项目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中国科普研究所将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项目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项目单位需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因故不能落实项目所需的其他经费,致使项目无法继续执行时,需及时向中国科普研究所提交书面报告,并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违规行为,中国科协科普部将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撤销资助、收回经费、直至取消其申请项目资格的处理,同时取消中国科协科普部所有的资助、支持的项目,并在中国科协网站公布。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单位需将项目成果送交中国科普研究所。
  
  第二十二条 中国科普研究所、中国科协科普部依据《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对项目的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使用的资助经费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反馈至项目单位。
  
  第二十三条 凡在项目实施中有违规行为、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单位,中国科协科普部三年内将不再受理该单位及个人的项目申请。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科普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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