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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青联发[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4-19
【实施时间】 2010-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5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共青团中央、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新疆兵团团委,中国农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2009年5月,共青团中央、中国农业银行签署《支持农村青年创业就业合作协议》,按照“试点先行、分步推进”的原则,从8月份开始在全国10个省(区、市)的55个县(市、区)开展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试点。目前,试点工作取得扎实成效,已经探索形成适合农村青年小额信贷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模式。为进一步扩大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覆盖面、加大对农村青年创业就业的扶持力度,共青团中央、中国农业银行决定按照《支持农村青年创业就业合作协议》,在全国开展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着眼于促进农村青年就业创业、推动现代农业和县域经济发展,发挥共青团组织优势和农业银行资金优势,以小额贷款为载体,以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为动力,着力解决农村青年创业过程中的资金瓶颈问题,为帮助农村青年增收致富、加快新农村建设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以小额信贷为载体,每年发放50亿元以上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每年向农村青年发放100万张惠农卡;每年重点扶持20万名申请小额贷款农村青年自主创业;每年对50万农村青年开展金融知识培训;每年创建10万个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视工作推进情况,可逐步增加指标额度。
  
  三、工作内容
  
  (一)发放小额贷款。县级团委和农业银行具体负责本地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
  
  1.筛选推荐。各级团组织调查、了解农村创业青年底数,进行信息汇总、数据统计并建立档案,向农村创业青年提供金融咨询。通过评议小组、公推公示等方式对申请贷款的农村青年进行初步调查和评议,内容包括:了解贷款申请人和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听取项目陈述,察看项目经营地,查阅经营证照、场地租赁合同等文件,了解市场开发计划、技术掌握情况、财务管理能力等。选择其中条件较好的申请人向农业银行推荐。
  
  2.受理调查。农业银行收到团组织提交的推荐名单后,根据农业银行相关信贷制度要求,对被推荐人的家庭基本情况、信用记录、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状况、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等进行实地调查,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将有关信贷资料送交农业银行审查岗审查。对调查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农业银行终止信贷程序,并及时通知团组织和贷款申请人。
  
  3.审查审批。农业银行在对农村青年创业贷款申请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信贷风险等方面内容进行审查后,就是否同意贷款以及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提出明确意见,并送交有权审批人审批。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根据调查、审查结论等因素审批农村青年创业贷款业务事项。从受理调查到贷款发放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查审批环节中,对移交的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农村青年创业贷款业务,团组织应协助补充完善贷款资料,以促进及早发放贷款。
  
  4.贷后管理。各级团组织联合农业银行建立贷款农村青年信息库,对贷款农村青年进行定期走访,了解其生产经营状况、贷款使用情况,提供创业帮扶,及时向农业银行提供贷款人的生产经营等情况。农业银行按照有关信贷制度要求,通过实地检查、电话访谈等方式对贷款进行检查。农业银行对贷后检查中发现有可能影响客户还款能力事项的,应及时采取减少客户授信额度、补充担保物或增加担保人、提前收回贷款、终止用信等经济及法律措施控制风险。
  
  5.贷款收回。团组织要积极协助农业银行做好贷款到期还款提示等工作。除金融机构对借款人信用评价外,团组织要通过团组织的奖惩机制,增强借款人诚信履约意识。贷款到期前,农业银行应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及时通知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对到期尚未归还贷款的农村青年,农业银行应按规定及时提起诉讼。
  
  (二)创新小额贷款担保方式。各地要积极探索创新自然人担保、联保、有经济功能的组织担保等多种担保方式,探索发展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规范发展应收帐款、股权、仓单等权利质押贷款。鼓励各类信贷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等多种方式,对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进行担保。积极推动“公司+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公司+专业市场+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等信贷模式。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强与保险公司合作,积极推动保证保险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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