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财企[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3-16
【实施时间】 2010-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5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放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提前收回投资审批及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09〕6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现就下放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提前收回投资审批及后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通知》规定,为推进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由市财政局审批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提前收回投资审批下放到各区县财政局审批。
  
  二、各区县财政局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提前收回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执行财政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第28号)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企〔2008〕34号)文件规定。
  
  三、各区县财政局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提前收回投资的申请批准后,应将其批复及合作企业和外国投资者报送的承诺函送市财政局企业处,由市财政局转送市商务及外汇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将根据工作需要,就各区县财政局开展该审批工作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执行中如由疑问请及时与市财政局联系。
  联 系 人:郭锋
  联系电话:54679568*16033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