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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测体系建设计划(20分) |
1 |
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情况 |
参照环办〔2009〕148号文附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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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五年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规划,下发文件情况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相关文件均可。否则酌情扣分,未制定计划且未下发文件的不得分 |
(1)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规划报告;(2)下发文件(包括文件名称、文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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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年度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计划或监测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下发文件情况 |
(1)年度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规划报告或监测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下发文件(包括文件名称、文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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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年度执行情况 |
指按照工作计划的有关要求开展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包括项目建设的完成情况、经费按照计划落实执行的情况及开展培训情况等 |
10 |
4 |
完成年度项目建设情况。(1)查阅项目建设年度完成情况报告、验收文件或报告等资料;(2)抽查1~2个项目 |
未完成年度目标或抽查项目不合格,不得分 |
(1)项目建设年度完成情况报告、验收文件或报告等资料;(2)抽查的建设项目名称及建设、运行相关情况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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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测体系建设计划(20分) |
2 |
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年度执行情况 |
指按照工作计划的有关要求开展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包括项目建设的完成情况、经费按照计划落实执行的情况及开展培训情况等 |
10 |
3 |
经费按计划实施情况。查阅经费下达、经费拨付实施证明材料,如转账凭证、经费预算、决算等 |
证明材料如不完整,酌情扣分,无证明材料不得分 |
经费下达、经费拨付实施证明材料,如转账凭证、经费预算批复、决算报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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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组织开展污染源监测培训情况。查阅组织开展污染源监测培训情况资料 |
如未开展培训或未组织参加有效性审核的,不得分。未完成培训计划数的,酌情扣分 |
(1)辖区内开展的污染源监测培训通知及总结,(2)组织参加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情况(附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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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性监测情况(30分) |
3 |
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完成率 |
指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完成情况,包括主要污染物完成率和全指标监测完成率。主要污染物完成率指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监测完成率,全指标监测完成率指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规定的项目开展监测的完成率 |
20 |
10 |
(1)主要污染物监督性监测完成率;(2)每季度未监测国控企业名单及未监测原因证明材料等;(3)现场核查2~3家未监测的企业;(4)抽查不低于10家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原始记录、监测报告等资料 |
(1)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完成率=各单个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完成率之和/环境保护部当年发布执行的辖区内实际具备监测条件的国控企业总数;(2)具备监测条件的国控企业总数是指除各地环保行政部门认可的关停、重复和全年停产以外的国控企业总数;(3)完成率得分=10分×完成率。四个季度都生产的企业:完成率=监测季度数/4;季节性生产企业:完成率=监测次数/4.完成率上限为100%。(4)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和抽查情况,酌情扣分 |
(1)开展监督性监测的企业名单及监测完成率(附表2);(2)不具备监测条件企业明细表(附表3);(3)各季度未监测国控企业名单(附表4);(4)各季度开展监督性监测的企业名单(附表5);(5)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原始记录、监测报告等材料 |
% (完成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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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性监测情况(30分) |
3 |
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完成率 |
指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完成情况,包括主要污染物完成率和全指标监测完成率。主要污染物完成率指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监测完成率,全指标监测完成率指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规定的项目开展监测的完成率 |
20 |
10 |
(1)全指标监督性监测完成率;(2)每季度未监测国控企业名单及未监测原因证明材料等;(3)现场核查2~3家未监测的企业;(4)抽查不低于10家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原始记录、监测报告等资料 |
(1)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完成率=各单个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完成率之和/环境保护部当年发布执行的辖区内实际具备监测条件的国控企业总数;(2)具备监测条件的国控企业总数是指除各地环保行政部门认可的关停、重复和全年停产以外的国控企业总数;(3)完成率得分=10分×完成率。四个季度都生产的企业:完成率=监测季度数/4;季节性生产企业:完成率=监测次数/4.完成率上限为100%。(4)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和抽查情况,酌情扣分 |
(1)开展监督性监测的企业名单及监测完成率(附表2);(2)不具备监测条件企业明细表(附表3);(3)各季度未监测国控企业名单(附表4);(4)各季度开展监督性监测的企业名单(附表5);(5)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原始记录、监测报告等材料 |
% (完成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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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报告编制情况 |
参照环办〔2009〕148号文附件二 |
5 |
2 |
监督性监测年报及上报情况 |
各省份及时编制年报,得1分;及时上报,得1分 |
(1)年度监督性监测报告;(2)上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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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监督性监测季报及上报情况 |
编制完成4期监督性监测季报并上报,得3分,完成3期季报并上报得2分,完成2期季报并上报得1分,完成2期以下不得分 |
(1)4期监督性监测季报;(2)上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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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质量管理和控制措施情况 |
参照环办〔2009〕148号文附件二 |
5 |
2 |
质控抽测情况 |
抽测2次10%的抽测企业清单,达到10%的抽测要求的,得2分。抽测比例每降1%,扣0.5分,扣完为止 |
质控抽测企业名单(附表6) |
% (抽测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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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性监测情况(30分) |
5 |
质量管理和控制措施情况 |
参照环办〔2009〕148号文附件二 |
5 |
2 |
质量管理和控制措施情况.抽查不少于10家企业的质控抽测情况,对监测过程中是否符合质量管理与控制计划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监测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方面进行检查 |
1家不合格,扣0.5分,扣完为止 |
抽测原始记录、监测报告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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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质控抽测报告 |
编制质控抽测报告并上报给上级监测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得1分。缺少1项,扣0.5分 |
(1)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控抽测报告;(2)上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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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效性审核情况(30分) |
6 |
自动监控系统安装并通过验收率 |
参照环办〔2009〕148号文附件二 |
10 |
(1)各地自动监控系统安装并通过验收率;(2)各地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自动监控系统验收报告或意见;(3)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核查和联网情况;(4)抽查10家企业的自动监控系统验收情况及现场端联网运行情况;(5)核查3~5家未安装自动监控系统的企业实际情况 |
(1)自动监控系统安装并通过验收率=国控企业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自动监控系统数量÷应当安装的自动监控系统总数。安装并通过验收率低于50%的得分为0。(2)省级监控中心未建成的,得分为0分。市级监控中心与省级监控中心未连通的,则该市所有企业的验收率为0。(3)省市级监控中心连通后,抽查10家企业,有1家未连通,扣除验收率5%。(4)根据现场检查情况,酌情扣分 |
各地自动监控系统安装验收情况(附表7) |
% (验收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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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效性审核情况(30分) |
7 |
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完成率 |
参照环办〔2009〕148号文附件二 |
15 |
(1)各地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完成率;(2)抽查3~5家已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考核表》;(3)现场抽查3~5家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自动监测设备监测考核及合格标志等情况 |
(1)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完成率=通过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系统数量÷通过验收的自动监控系统的数量。全年完成率为季度完成率的均值。(2)安装并通过验收率低于50%的得分为0。(3)现场抽查1家不合格,扣3分,扣完为止。现场核查内容依据环发〔2009〕88号文中考核规程执行 |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情况(附表8) |
% (完成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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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使用情况 |
用于排污收费、总量核算、污染源信息发布等的情况 |
5 |
4 |
(1)查阅有关排污收费的报告、文件、台账等资料;(2)查阅有关总量核算的报告、文件、台账等资料 |
通过有效性审核数据全部用于排污收费、总量核算的,得4分,两者各占2分;未使用的,不得分。部分使用的,根据用于排污收费、总量核算的得分分别为2分×使用率(%),使用率为用于排污收费或总量核算的通过有效性审核监测数据的数量占全部通过有效性审核监测数据的比例 |
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用于排污收费、总量核算的报告、文件、台账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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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查阅有关污染源信息发布的资料 |
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全年有效性审核数据情况的,得1分。未公布的,不得分 |
向社会公布的污染源信息的报告、文件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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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能力经费保障(20分) |
9 |
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情况 |
参照环办〔2009〕148号文附件二 |
6 |
3 |
检查监控中心的基础硬件设施、应用系统环境、应用软件、监控端专用设备、显示系统环境、网络及安全系统、数据存储备份系统等是否符合要求 |
省、市监控中心建成并符合《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规范》(暂行)(环函〔2007〕241号)要求,得3分,一家未建成扣1分,扣完为止 |
省、市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情况(附表9)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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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核查2~3家监控中心的数据传输、联网、设备等运转情况,现场抽查污染源监控自动监测数据历史记录、实时数据等资料 |
省、市级监控中心均正常运行得2分,省、市级监控中心有一家运行不正常扣0.5分,扣完为止 |
污染源监控自动监测数据历史记录、实时数据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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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核查监测、监察等部门是否能够实时调取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情况 |
相关环保部门可方便、实时调取查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抽查监测、监察等部门的是否可实时调取数据情况,并由数据使用部门提供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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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能力经费保障(20分) |
10 |
国家补助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及使用情况 |
参照环办〔2009〕148号文附件二 |
6 |
2 |
查阅地方财政向环境监测部门拨付凭证等材料 |
(1)对于省、市级监测站,存在一个监测站未及时足额拨付国家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的扣0.5分,扣完为止。(2)地方财政部门在收到国家经费后超过1个月尚未拨付给承担监测任务的监测机构,视为拨付不及时。(3)存在一家监测站当年年底监督性监测经费不到位的,扣1分,扣完为止。(4)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为上一年经费 |
(1)省、市级监测站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拨付情况(附表10);(2)国家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使用情况(包括附表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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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检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补助经费使用情况 |
一家监测站未及时用完、用好经费,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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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配套资金配套情况 |
参照环办〔2009〕148号文附件二 |
4 |
查阅地方财政安排落实配套资金的文件、拨款凭证等材料 |
(1)国家补助给东、中、西部地区的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的比例分别为55%、75%和95%,相应的东、中、西部地区地方财政也应落实45%、25%和5%的配套资金。(2)得分为4分×落实率(%)。落实率为省市级全部落实经费的监测站数目占全省监测站数目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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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能力经费保障(20分) |
12 |
当年监测设备投入 |
参照环办〔2009〕148号文附件二 |
4 |
2 |
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情况 |
省市监测站达到标准化建设的,得2分;当年达到一家,得0.5分,最高2分 |
(1)省、市级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情况(附表12);(2)已通过标准化验收的环境监测站,提供标准化建设验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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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查阅地方财政安排落实环境监测部门购置环境监测设备的文件、合同及具体监测设备等 |
2009-2010年有设备投入的计划安排并落实资金、得2分;不投入,得0分 |
(1)2009-2010年监测设备投入情况(附表13);(2)购置环境监测设备文件、合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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