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办函[2010]745号
【颁布时间】 2010-07-16
【实施时间】 2010-07-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6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制革企业达标公告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制革行业污染物种类多,产排污强度较大,是工业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之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进一步提升制革行业污染防治水平,我部决定组织开展制革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并依据核查结果发布制革企业环保达标公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制革企业积极参与本次环保核查,自愿向我部提交申请,严格按要求实事求是地开展自查,抓紧整改存在的环保问题,并配合做好现场检查和抽查工作。
  
  二、我部委托中国皮革协会组织专家对提交申请的企业开展现场核查,同时还将组织我部有关单位适时开展现场抽查。
  
  三、对于未提交环保核查申请、达不到环保要求以及弄虚作假的企业,我部将采取更加严格的后续环境监管措施。
  
  四、请各企业于2010年8月20日前将书面申请表和环保自查材料报送我部(按附件一、附件二填写,电子表格到中国皮革网www.chinaleather.org下载),并抄送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和中国皮革协会,同时将电子件发送至csc@mep.gov.cn。
  
  联系方式:
  
  1.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杨俊峰
  
  电话:(010)66556243, 66556244(传真)
  
  邮箱:csc@mep.gov.cn
  
  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2.中国皮革协会 陈占光
  
  电话:(010)85113975, 65270948(传真)
  
  邮箱:chzhg@chinaleather.org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6号
  
  邮编:100740
  
  附件:1.制革企业环保达标公告申请表
  
  2.制革企业环保自查表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一:
  
  制革企业环保达标公告申请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

 

电话

 

联系人

姓名

 

电话

 

职务

 

传真

 

电子邮件

 

年投皮量

猪皮 万张羊皮 万张牛皮 万张

其他(注明原料皮种类) 万张

主要产品种类

 

企业简介:

是否申请环保核查

 

签字、盖公章

日 期


  
  附件二:
  
  制革企业环保自查表
  
  一、环保工作概况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企业概况,生产工艺流程和主要生产设施;近几年环保投入及主要进展,主要环保设施及运行情况;执行排放标准情况及污染物处理处置情况;环境管理水平及实施清洁生产等方面情况。)


  
  二、自查具体内容
  
  

1.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

(1)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说明情况并附批文等证明材料)

 

(2)“三同时”验收执行情况(说明情况并附批文等证明材料)

 

自查结论:

2.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与排污缴费执行情况

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明材料

 

自查结论:

3.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总量控制情况

(1)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明材料)

 

(2)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执行情况(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明材料)

 

自查结论:

4.主要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情况

说明2009年以来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并提供监测报告

 

自查结论:

5.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情况

(1)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情况(说明情况并附相关处置合同等证明材料)

 

(2)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情况(说明情况并附合同、联单等证明材料)

 

自查结论:

6.污染防治设施和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建设及运行状况

(1)污染防治设施及在线监测装置完备情况(说明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2)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情况(说明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自查结论:

7.产业政策符合情况

说明情况

 

自查结论:

8.环境管理制度与环境风险预案制定及落实情况

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明材料

 

自查结论:

9.环境污染事故及受环保处罚情况

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明材料

 

自查结论:

10.产污强度及清洁生产实施情况

(1)清洁生产审核开展情况及评估验收情况(说明情况,并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通过环保部门评估验收的证明材料)

 

(2)清洁生产水平(说明产污强度等情况)

 

自查结论:

11.重金属铬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防治情况

(1)重金属铬污染防治情况

 

(2)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使用及处置情况

 

自查结论:

自查总体结论及改进计划: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