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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办函[2010]737号
【颁布时间】 2010-07-15
【实施时间】 2010-07-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6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150万吨不锈钢工程、制铁系统技改升级置换工程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请审批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150万吨不锈钢工程 制铁系统技改升级置换工程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钢呈发〔2010〕5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山西省太原市西北部。我部曾以环审〔2004〕319号文件批复了《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新建150万吨不锈钢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以环审〔2006〕502号文件批复了《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制铁系统技改升级置换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方案发生如下变更:增建1台450平方米烧结机、1座1800立方米高炉、1台160吨脱磷转炉、1台160吨钢包精炼炉、1台步进梁加热炉等生产装备,并淘汰现有2台100平方米烧结机、自备电厂现有2台130吨/小时燃煤锅炉。2010年5月,我部曾以环办函〔2010〕509号文件退回了该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现你公司按照要求,调整并重新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书。
  山西省经委以晋经投资便字〔2008〕29号和晋经投资字〔2008〕663号文件对变更工程中新建1座1800立方米高炉、1台450平方米烧结机,并淘汰2台100平方米烧结机工程予以批准。鉴于项目变更的同时,山西省太原市承诺淘汰区域内39座小高炉、189万吨/年落后炼铁产能;变更后全厂污染物排放量下降,有利于区域环境质量的改善;变更后与现有150万吨不锈钢工程系统形成碳钢和不锈钢混合轧制,弥补了热轧机组单独轧制不锈钢带来的产品表面缺陷严重的问题。因此,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本报告书所列变更内容和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内容变更后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你公司应配合地方政府,完成太原市范围内淘汰39座小高炉、189万吨/年落后炼铁产能,用于该项目新增炼铁产能置换,纳入本次变更工程内容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
  (二)加快现有1座450平方米烧结机脱硫、脱硝、除尘系统的改造。脱硫系统改为活性炭工艺,脱硫效率由90%提高到95%;将烧结机scr工艺脱硝效率由33%提高到80%;对部分布袋除尘器采取更换覆膜滤料。以上要求纳入本次变更内容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
  
  三、我部委托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分别负责工程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接到复函后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别送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和太原市环境保护局。
  
  四、其他要求仍按环审〔2004〕319号文件和环审〔2006〕502号文件要求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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