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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颁布时间】 2010-07-27
【实施时间】 2010-07-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7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血站核酸检测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血液管理办公室、各采供血机构、各有关医疗机构、市临床输血质量控制中心: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血站核酸检测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核酸检测试点工作,持续提高本市血液质量管理,有效保证临床用血安全,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应充分认识卫生部开展血站核酸检测试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将试点工作作为持续提高血液质量、改进血站管理的契机,探索建立和完善核酸检测等工作制度、操作流程、运行机制以及质量评估体系。
  
  各区县卫生局应成立血站核酸检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血站开展试点工作;各市及区县血站应成立核酸检测试点工作小组,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二、加强过程管理
  
  市血液管理办公室应组织成立上海市核酸检测试点工作专家组(邀请采供血、临床检验、输血质控、血液管理等方面专家参加),全面负责试点工作的推进、督导和评估等工作。
  
  市血液中心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核酸检测工作流程;建设符合技术要求的核酸检测实验室,并建立相应的质量体系;加强对区县血站技术指导。
  
  各区县血站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加强人员培训,细化标本留取、储存、运输工作流程,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定期向市血液中心通报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三、加强工作协调
  
  全市血液集中化检测工作起步较晚,相关工作流程尚处于磨合阶段,试点开展核酸检测工作将进一步增加集中化检测的工作难度和压力。因此,各区县卫生局应全力支持、积极协调,尽快改善所辖血站人员配备短缺状况,购置必要的硬件设备,确保核酸检测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同时保证血液采集量,保障临床用血需求。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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