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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10]71号
【颁布时间】 2010-07-26
【实施时间】 2010-07-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7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厅(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十二)科学技术处。
  
  指导高等学校科技体制改革工作;规划、指导全省教育系统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参与国家、省创新体系建设以及高等学校承担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平台发展建设和高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导教育信息化建设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
  
  (十三)高校学生工作处。
  
  负责全省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和高校学生常规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开展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急需毕业生的专项就业计划;协助做好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和稳定工作。
  
  (十四)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
  
  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拟订全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规划,指导与管理研究生培养和重点学科建设的有关工作,承办省学位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五)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省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全省语言文字研究、改革工作;组织实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并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工作和指导汉语国际推广、普通话推广及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承办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六)对外交流合作处。
  
  组织指导全省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出国留学、来川留学、中外合作办学和教育系统来川外籍教师、专家的有关管理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交流与合作;指导教育对外宣传工作。
  
  (十七)学校安全管理处。
  
  贯彻执行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拟订学校安全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督促学校安全工作;组织协调学校重大安全事故处理。
  
  (十八)组织干部处。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高校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高校管理干部培训工作;指导所属高校的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管理工作;指导教育系统基层党建、统战和民主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处级干部的选拔管理工作。
  
  (十九)人事处。
  
  规划、指导全省教师队伍、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培训、教育管理工作;指导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和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负责教师资格认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教育系统专家(不含外籍专家)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十)信访处。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分析全省教育信访工作情况;负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会同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指导检查全省教育系统信访工作。
  
  (二十一)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和高校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教育厅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四川省教育厅(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31名。其中:厅长(省委教育工委书记)1名、副厅长3名(其中1名兼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省委教育工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总督学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3名(含副总督学2名,其中1名兼教育督导团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办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8名。
  
  单列管理行政编制1名;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1名。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5名。其中: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监察室主任(纪检组副组长)1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5〕30号)规定管理。教育厅审计处在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挂牌,负责省级教育经费内部审计,省属高等院校、厅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和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审计工作。
  
  机关离退休服务人员控制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教育厅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教育厅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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