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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颁布时间】 2010-07-23
【实施时间】 2010-07-23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917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五)各单位要明确科室护士长、医疗机构导诊服务人员、保洁人员以及保安管理人员等的禁烟管理职责,积极开展相关培训。负责禁烟管理的工作人员应佩戴禁烟管理标牌,劝阻在禁烟区域内的吸烟行为。
  (六)各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参与社会各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咨询等活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建立戒烟门诊和戒烟咨询电话,为有戒烟愿望的吸烟者提供戒烟服务。相关科室应建立首诊询问吸烟史制度,并将其纳入病历考核标准,为吸烟病人提供戒烟指导。
  (七)各单位所属区域内商业网点禁止销售烟草制品。
  (八)各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上海市健康教育所开展临床医生吸烟情况基线调查和每年一次的跟踪调查,掌握单位内临床医生的吸烟状况并进行有效的戒烟干预。
  (九)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六人民医院等18家全国无烟医院作为示范单位,要积极发挥带头模范作用。
  
  三、职责分工
  上海市卫生局成立“上海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上海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健康教育所内,由市卫生局疾妇处具体负责管理,全面负责全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区县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系统禁烟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以及日常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以“负责制”原则落实职能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禁烟工作。
  
  四、督导评估
  (一)2010年12月31日和2011年4月30日前,各区县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小组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及现场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法,分别完成对辖区内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工作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送市医疗卫生系统禁烟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5月到7月,市医疗卫生系统禁烟领导小组办公室随机抽取5%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实地复查与评估。
  (二)2012年起,各区县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小组对辖区内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禁烟工作进行每年一次的督导检查,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送至市医疗卫生系统禁烟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医疗卫生系统禁烟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随机抽取全市3-5%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实地复查和评估。
  (三)市医疗卫生系统禁烟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将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对不达标单位进行通报。
  附:卫生部、全国爱卫办《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略)
  附件4:
  
  
上海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徐建光
  副组长:王磐石
  成员:袁忠俭、吕欣欣、李善国、李光耀、张炜、晏波、葛燕萍、刘红炜、宋耀君、张勘、季伟苹、刘雪峰、乔荟竑、王林初、陈晓红、王彤、凤伟总、王光照、张浩、何园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在市健康教育所,由市卫生局疾妇处具体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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