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粤卫[2010]35号
【颁布时间】 2010-03-15
【实施时间】 2010-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7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

[接上页]
(二)资格审查。医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医院提交的材料在两个月内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合格的医院,由医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行政管理、医院管理和相关临床约7-9名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时间提前七天通知申请评审医院。
  
  第十七条 评审采取听取医院汇报、医务人员座谈、现场考核、查阅资料、完成指令性任务和履行公共卫生职能情况调查、理论与技术操作考核、技术项目评估等方式。医院应向评审组提供所需的各种真实资料和情况。
  
  第十八条 评审组根据评审标准进行考核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对存在问题应客观、详细注明情况,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资料、评审报告等对被评医院作出甲、乙等的评审结论,以正式书面报告形式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评审结果由审批机构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经评审,不达到申报等次的医院,医院可提出复审申请,说明理由和依据,由评审委员会提出是否复审的建议,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评审过程发现医院有弄虚作假的,评审委员会有权作出停止评审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评审合格的医院由审批机关颁发全省统一格式的证书及牌匾。
  
  第二十三条 通过评审的医院,每年自查一次,并将结果报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在评审证书有效期内,评审委员会可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抽查、考核,对发现医疗机构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经查实确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组织评审委员会重新评审或撤销原评审结论,并收回原证书和标识。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复审材料,到期不申报自动取消等次。
  
  第二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和国家其它相关政策,制定医院评审标准和评价细则;中医院评审标准和评价细则由广东省中医药局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有关要求制定下发。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卫生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3月25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