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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0]66号
【颁布时间】 2010-03-15
【实施时间】 2010-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8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牵头管理的职责;
  (二)加强全省重大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强化重点项目建设信息的研究分析;
  (三)加强省重点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全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
  (二)指导全省重大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拟订年度省重点项目名单;组织编制全省重点项目年度工作目标计划,对目标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检查、督促、指导省重点项目的建设,跟踪省重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协调省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参与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相关工作;指导重点项目竣工验收;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参与省重点项目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全省重点项目建设信息研究分析,提出有关对策建议;组织重点项目建设宣传。
  (五)承办省委、省政府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承担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设3个内设机构(正处级):
  (一)综合处
  承担办机关综合协调相关工作;拟订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和办法;承担全省重点项目储备和筛选工作,组织编制重点项目年度工作目标计划;研究分析全省重点项目建设信息,提出有关对策建议;组织重点项目建设宣传。
  (二)项目一处
  承担交通、能源、市政、农林水等基础设施重点项目的协调推进、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全省交通、能源、市政、农林水等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参与交通、能源、市政、农林水等基础设施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相关工作;指导交通、能源、市政、农林水等基础设施重点项目竣工验收;参与交通、能源、市政、农林水等基础设施重点项目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项目二处
  承担产业、商贸服务业、社会事业等重点项目的协调推进、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全省产业、商贸服务业、社会事业等重大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参与产业、商贸服务业、社会事业等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相关工作;指导产业、商贸服务业、社会事业等重点项目竣工验收;参与产业、商贸服务业、社会事业等重点项目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人员编制
  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为15名。其中,主任(副厅级,可高配正厅级)1名、副主任(正处级,可高配副厅级)1名,内设机构正处级领导职数3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的党务、人事、财务、内部审计、后勤保障等工作统一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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