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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0]60号
【颁布时间】 2010-03-15
【实施时间】 2010-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8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福建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文化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指导、管理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给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新闻出版局。
  (三)增加对动漫和网络游戏有关市场监管和依法对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核等职责;增加协调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政策和法规草案以及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职责;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四)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加强水下文物保护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文化艺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全省文化艺术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拟订全省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全省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
  (四)负责推动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管理省级公共文化设施;指导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五)拟订文化艺术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艺术产业发展,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
  (六)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七)指导、管理全省社会文化事业,拟订全省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八)管理全省文化市场,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负责指导文化市场的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九)负责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核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
  (十)管理全省对外文化交流工作,组织拟订对外文化交流规划,指导对外文化交流活动;负责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工作。
  (十一)拟订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建设。
  (十二)拟订文物(含水下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负责文物考古、文物保护、博物馆(纪念馆)工作。
  (十三)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文化厅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保卫、行政事务、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负责厅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和年度工作计划。牵头拟订文化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协调重要文化政策调研工作,起草文化艺术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承办厅机关法律事务和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负责编制本部门预决算;管理文化行政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负责文化系统的统计工作;负责厅机关并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内部审计和财务等工作;指导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三)艺术处
  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文学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艺品种,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文艺作品和代表省级水准及地方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指导、协调全省性艺术展演、重大文艺活动以及直属艺术表演、研究单位的业务建设,负责指导民办艺术院团的艺术业务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文化艺术科研工作;指导、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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