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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收益分配制度;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拟订、实施全省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指导全省国土资源管理领域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按有关规定管理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 (十五)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土资源厅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息、信息化、效能、安全、保卫、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厅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厅机关国有资产和行政事务等。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政策和法规;承担有关立法规划和协调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协调综合性政策研究,承担政策法规的咨询和宣传;承担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三)规划处 研究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组织编制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复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查国土资源有关规划;参与城市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审查;承担基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全省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负责国土资源系统科技工作。 (四)财务处 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收益分配制度;编制本部门预、决算和各项经费使用计划;负责厅机关财务工作;承担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五)耕地保护处 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管理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办理需省政府批准的国有荒山、荒地开发的立项审查、报批工作。 (六)农用地转用征用处 指导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工作,承办省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征用的审查、汇总、报批工作;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工作;跟踪检查各类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情况。 (七)地籍管理处 承担城乡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全省土地调查、地籍调查、统计、登记、发证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工作;负责省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直属单位在本省境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确认、登记审核工作;指导全省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调处重大土地权属争议;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 (八)土地利用管理处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土地供应、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会同物价部门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管理监督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九)地质勘查处 编制地质勘查规划、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范,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勘查资质;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组织实施全省地质调查评价和省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工作;管理矿产资源勘查,编制实施探矿权设置规划,组织实施全省矿产资源勘查;统一管理全省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调处探矿权属争议、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