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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办[201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7-19
【实施时间】 2010-07-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8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应急管理咨询等工作中的作用,保障环境应急专家有效开展工作,规范环境应急专家的遴选和管理,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应急专家是指入选国家环境应急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和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专家。
  
  专家组和专家库由环境保护部负责建设和管理。
  
  专家组由环境保护部按本办法从专家库中遴选产生。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应急办”)具体负责专家组和专家库的建设、联络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一)建立专家信息库,记录专家的主要学术活动、学术研究成果和环境应急工作;
  
  (二)协助专家组组长组织和召集专家组专家会议;
  
  (三)组织和协助专家完成环境保护部委托的工作;
  
  (四)组织专家开展学术交流和有关培训活动;
  
  (五)联络专家,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条 环境应急专家由应急管理、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环境监测、环境法学、化学、医学及其相关专业等领域的国内知名学者组成。
  
  第五条 环境应急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
  
  (二)熟悉突发事件应对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了解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及基本程序,能以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能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或其他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出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
  
  (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其专业领域10年以上工作经验,熟知其所在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专业造诣较深,享有一定知名度和学术影响力,具有现场处置和一定管理经验。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资深专家和两院院士除外),健康状况良好,能够保证正常地参加各类环境应急咨询、技术支持工作和相关活动。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及专家组成员聘任程序:
  
  (一)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第五条之规定向环境保护部应急办推荐专业领域专家的后备人选名单。推荐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环境保护部应急办根据被推荐人的具体情况,决定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并且在入选专家库的人员中遴选出专家组专家,报环境保护部批准。
  
  专家组专家最多不超过30人。
  
  (三)经批准后的专家组和专家库的专家名单分别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和环境保护部应急办司函的形式公示。
  
  第七条 专家组专家实行聘任制,由环境保护部颁发专家组专家聘书。
  
  专家组专家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自动解聘或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的专家组专家,从专家库中遴选,并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 专家组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环境应急咨询等相关工作的,经本人申请,报环境保护部批准,可退出专家组。
  
  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环境保护部组织的有关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专家组专家,环境保护部有权解聘。
  
  第九条 专家组在环境保护部应急办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方式为:
  
  (一)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家组专家会议,总结全国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工作,表彰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专家,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应急处置技术的研讨和交流等。
  
  (二)组织有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座谈或会商,研究有关环境应急管理专项工作。
  
  (三)受环境保护部应急办的委托开展其他专项工作。
  
  第十条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选取环境应急专家参与有关环境应急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邀请环境应急专家以国家环境应急专家组专家身份担负环境应急工作的,须事先征得环境保护部应急办同意。专家参与应急工作后,应将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书面报告环境保护部应急办。
  
  未经环境保护部应急办批准,专家组成员不得擅自以专家组的名义组织或参加与环境保护应急有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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