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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文化部
【发文字号】 办产发[2010]19号
【颁布时间】 2010-07-19
【实施时间】 2010-07-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8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接上页]

  第十九条 对园区的考核包括以下方面:
  (一)园区发展方向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要求;
  (二)园区发展规划实施情况;
  (三)园区管理及整体运营是否遵纪守法;
  (四)园区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五)园区内文化企业发展情况;
  (六)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园区管理的意见。
  
  第二十条 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文化部将撤销其“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称号:
  (一)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宣传虚假文化产品和服务信息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园区认定条件的;
  (四)考核不合格,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达标的;
  (五)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园区资格的;
  (六)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法律、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八)因政策或经营方向调整而改变园区性质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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