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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九条 对园区的考核包括以下方面: (一)园区发展方向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要求; (二)园区发展规划实施情况; (三)园区管理及整体运营是否遵纪守法; (四)园区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五)园区内文化企业发展情况; (六)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园区管理的意见。 第二十条 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文化部将撤销其“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称号: (一)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宣传虚假文化产品和服务信息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园区认定条件的; (四)考核不合格,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达标的; (五)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园区资格的; (六)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法律、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八)因政策或经营方向调整而改变园区性质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