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吕瑾、徐亚宁、吴立铨: 你们提交的关于云南衡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在提交申请材料时,拟设公司的注册资金已全部抽逃,存在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申请行政许可的行为。经研究,我会决定不予批准云南衡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设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吕瑾(身份证号532101197805234410)、徐亚宁(身份证号530103197106090631)、吴立铨(身份证号530103197111172957)等三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你们对以上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本批复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