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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安监管危化[2010]30号
【颁布时间】 2010-03-15
【实施时间】 2010-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8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落实苏浙沪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控协议相关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公安部门设立5个环上海省际道口公安检查站,为沪杭甬高速嘉兴大云、申嘉湖高速姚庄、杭浦高速全塘、320国道嘉善里泽、01省道平湖全塘,其中杭浦高速全塘、01省道全塘两个道口指定为危险化学品进出上海通行道口。嘉兴市及所在地县(市、区)要在已有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基地(点)布局建设基础上再完善落实,其场地设施及数量要足以满足货物目的地“逐车验证、重点抽查”的道口检查需求。
  (二)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基地(点)的服务指导工作。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的实际,遵循务实管用、安全简易和便于操作的原则,研究制订对处置基地(企业)管理的相关办法和政策,帮助解决在处置基地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指导处置基地制定联动处置工作程序,完善处置相关管理制度和有关设施,必要时,与处置基地(企业)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管理、设施和人员等相关要求,确保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控机制有效运行。
  (三)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及隐患车辆处置联动,在省相关部门联合另行印发的处置规定和程序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联合编制可实际操作性处置程序。安全监管部门要向同级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通报应急处置基地(点)企业名称、地址、应急联系电话、处置工作方案以及本部门该项工作的责任人等。
  
  四、建立基础信息库,落实协查反馈制度
  (一)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向同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提供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名单及许可证有效持证信息(包括许可单位地址、许可证号、许可危险化学品品名、许可证有效期等);本地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基地(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工作程序及应急方案等。必要时,在本部门官方网站设置专题栏目,方便查询和验证。
  (二)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认真落实其他部门发出的协查通报,做到有协助通报必核查,有核查必有结果,有结果必须反馈。
  全省各地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安保工作总体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人,克服困难,扎实推进《协议》相关工作的落实,嘉兴和湖州市在3月底前、其他市在4月10日前按《协议》要求完成该项工作。
  请各市在3月底前报送《协议》相关工作落实情况。
  附件: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苏浙沪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控协议(略)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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