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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国家测绘局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局领导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测绘局2010年立法项目 国家测绘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国家测绘局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测绘局关于2010年工作的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的要求,2010年国家测绘局立法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测绘中心工作,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从测绘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加强测绘立法工作,为促进测绘事业科学发展和提高测绘服务保障水平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对列入测绘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各承办司(室)要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拓宽听取意见的渠道,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各司(室)要根据立法计划要求,科学安排立法项目的起草工作,严格立法程序,加强协调配合,按时完成立法任务。对已列入国务院2010年立法计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要集中力量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审查、修改、调研、论证等各项工作。 2010年国家测绘局立法项目共计17项。 一、国务院立法计划项目(2项) (一)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已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继续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条例的调研、论证、协调、修改等工作,争取年内颁布。(法规与行业管理司、地理信息与地图司) (二)研究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质量管理条例》。为加强测绘质量监督管理,提高测绘质量和服务保障水平,保护用户和测绘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人民利益,有必要完善现有的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质量管理条例》。(国土测绘司、法规与行业管理司) 二、力争年内完成的其他立法项目(10项) (一)部门规章(1项) 修订《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在总结近年来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审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范围。(地理信息与地图司、法规与行业管理司) (二)重要规范性文件(9项) 1、制定《927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加强927项目经费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项目经费支出行为,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根据《927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制定《927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对项目经费预算管理、决算管理和经费日常管理进行规范。(规划财务司) 2、制定《国家测绘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落实审计法对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要求,制定《国家测绘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职责,规范审计程序和审计内容,为我局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制度保障。(规划财务司) 3、修订《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测绘法有关规定,修订《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单位及相关单位在测绘质量监督检查中权利和义务,规范测绘质量监督检查程序。(国土测绘司) 4、修订《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适应新形势对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对《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国土测绘司) 5、修订《国家测绘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办法》。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范测绘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修订《国家测绘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办法》,进一步细化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的各项规定,增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的可操作性。(法规与行业管理司) 6、修订《测绘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根据我局新“三定”方案印发后局机关有关司(室)职责调整情况,在总结有关行政许可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修订有关程序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程序,方便行政许可相对人。(法规与行业管理司) 7、制定《测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制定《测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建立测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完善测绘行政执法制度。(法规与行业管理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