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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2009〕1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供销合作社系统自主创新、开拓进取、搞活经济、服务“三农”各项工作成效显著。目前,全系统已建起14个田头农产品批发市场、136家农资加盟店,创办了197家各类专业合作社和行业协会,建立了市供销植保服务中心和45个植保服务站,并成立了市供销信息中心和惠州供销信息网,免费为全市农民提供各种农业信息,全市78个基层供销合作社经济实力和为“三农”服务水平稳步提升。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对新时期我市统筹城乡发展、扩大内需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大力支持和推进供销合作社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发挥经营性服务功能,增强公益性服务作用,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二、继续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市、县财政要加大力度继续扶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托网络和人才优势开展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即“新网工程”)建设,加快发展农资加盟店、农村综合服务组织、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要建立化肥、农药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商业储备和救灾储备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承担农资淡季储备任务,依法开展家电、图书等连锁经营业务,发展农村文化产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参与农村城镇化建设;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和发展低碳经济、循环经济。大力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建设,市、县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三、着力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实事求是地解决政策性亏损财务挂账。各级政府要按照“分清性质、分清责任、逐级负担”的政策,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筹措资金化解历史债务。市、县财政要安排相应资金,解决本级政府出台政策造成的地方政策性亏损挂账问题。 切实保护社有资产合法权益。供销合作社的资产是在社员股金、政策扶持、社会捐赠等基础上形成的,属于社员所有的不可分割的集体共有财产。各级政府、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供销合作社的资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要加强和完善社有资产和下属企业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出资人制度,依法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市、县供销联合社要设置专户管理企业上缴的资产收益和利润,建立供销合作社发展风险资金,专项用于扶持社有企业和合作经济事业的发展。 尽快做好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供销合作社《转发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籍发〔2010〕61号)要求,2010年底前基本完成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妥善解决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安置和社会保险问题。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符合国家现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应按规定享受有关政策扶持。 解决县、区供销合作社的人员编制和经费。县、区供销合作社应严格核定人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供销合作社机关,由县政府依据有关法规政策,抓紧解决。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