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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徐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徐政发[2010]31号
【颁布时间】 2010-03-15
【实施时间】 2010-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0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聘任市第二届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员的通知

[接上页]
(三)开展应急管理研究,为推进应急体系建设提供参考;
  (四)结合各自的专业和研究领域,开展应急课题调研;
  (五)参与应急管理培训、科普宣教和应急演练工作;
  (六)办理市应急管理委员会或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专家组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与综合管理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 遴选的专家组成员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具备以下入选资格: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
  (二)在徐州市工作,在本专业范围内具备较高的科研和技术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三)热爱应急管理事业;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威信和组织协调能力;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团结同志,办事公正。
  (四)身体健康,年龄适宜,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组组织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七条 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根据以上要求推荐本专业领域以及相应专家人选的建议??定。
  
  第八条 专家组成员每届2年,任期届满,重新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的专家组成员,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专家组应积极完成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并按时参加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的相关活动:
  (一)每年择时召开1次专家组成员会议,研究安排专家组年度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专家座谈或会商,研究有关应急管理专项工作。
  (三)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程序。
  (四)根据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情况,每年度研究确定若干重点课题,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调研。
  (五)受委托开展其他专项工作。
  
  第十条 建立专家组信息通报机制
  以专家组名义开展工作形成的研讨意见、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有关领导同志或送有关部门,或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主办的专业简报、杂志等推荐刊发。
  
  第十一条 专家组内部要严格依照专家组工作规则和年度计划开展工作,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健全内部监督自律制度,未经批准,不得以专家组的名义组织非应急管理活动,并对以下事项保密:
  (一)以专家组成员身份开展的有关涉密工作。
  (二)市政府有关规定涉及的保密事项。
  
  第十二条 专家组成员在聘任期内因工作调动离开本行政区或连续2次未参加有关活动,即自动放弃专家组成员资格。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专家组秘书处职责,负责组织安排专家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研究提出专家组年度工作安排和经费预算,经市财政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并列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年度经费预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由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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