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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医政函[2010]319号
【颁布时间】 2010-04-23
【实施时间】 2010-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0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请推荐第二批“全国院务公开示范点”候选单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全面推进医院院务公开工作,我部于2008年确定了59所“全国院务公开示范点”。这些示范点充分发挥院务公开工作的示范和带头作用,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对提升院务公开工作的整体水平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为将院务公开工作不断引向深入,进一步推动基层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工作的开展,我部决定启动第二批“全国院务公开示范点”推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二批“全国院务公开示范点”的推荐对象以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每省(区、市)可向我部推荐5所全国院务公开示范点候选单位。
  
  二、“全国院务公开示范点”候选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院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体系;
  
  (二)院务公开内容全面具体;
  
  (三)院务公开形式丰富;
  
  (四)院务公开工作具有一定创新性;
  
  (五)院务公开工作效果良好,群众和职工满意度高;
  
  (六)依据2008年我部医政司印发的《全国医院院务公开示范点考核标准》考核得分领先。
  
  三、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向我部报送第二批“全国院务公开示范点”候选单位时,要同时报送该医疗机构经验介绍材料及考核得分。经验介绍材料应紧密围绕院务公开工作要求,突出做法、经验、特点和效果,每份材料以3000字左右为宜。
  
  四、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候选单位后,我部将对候选单位进行抽查复核,根据复核结果确定第二批“全国院务公开示范点”并进行公示。
  
  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2010年7月31日前将第二批“全国院务公开示范点”候选单位名单和相关材料(纸质和电子版)报送卫生部医政司。
  
  联系人: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张明高新强
  
  电子邮箱:mohyzsyljgglc@126.com
  
  附件:《全国医院院长公开示范点考核标准》(略)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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