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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林宣发[201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4-23
【实施时间】 2010-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0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授予湖北省武汉市等8城市“国家森林城市”称号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绿化委员会、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城市森林是现代林业建设的重要领域,是城市生态建设的主体。建设城市森林,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对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维护城市生态安全,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打造低碳城市,全面推进我国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长期以来,湖北省武汉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本溪市、浙江省宁波市、江西省新余市、河南省漯河市、四川省西昌市、贵州省遵义市坚持把加快城乡绿化、发展城市森林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深入探索城市森林建设的特点规律,加强领导、科学规划、广泛动员、大力推动,初步建成了以森林为主体的健康稳定的生态系统,城市的生态环境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走出了符合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具有当地特点的城市森林建设之路,具有较强的区域代表性和示范带动作用。
  
  为在全国不同生态区域树立城市森林建设的典型,进一步推广城市森林建设的先进理念,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决定授予以上8个城市“国家森林城市”称号。希望被授予称号的城市,在新的起点上,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推动城市森林建设与时俱进,创新发展,为建设生态良好国家、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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