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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建城[2010]61号
【颁布时间】 2010-04-22
【实施时间】 2010-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0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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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8 卫生填理场稳定后,经监测、论证和有关部门审定后,确定是否可以对土地进行适宜的开发利用。
  
  4.1.9 卫生填埋场运行和监管应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cjj 93》、《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4.2 焚烧厂
  
  4.2.1 卸料区严禁堆放生活垃圾和其他杂物,并应保持清洁。
  
  4.2.2 应监控生活垃圾贮坑中的生活垃圾贮存量,并采取有效措施导排生活垃圾贮坑中的渗滤液。渗滤液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可回喷进焚烧炉焚烧。
  
  4.2.3 应实现焚烧炉运行状况在线监测,监测项目至少包括焚烧炉燃烧温度、炉膛压力、烟气出口氧气含量和一氧化碳含量,应在显著位置设立标牌,自动显示焚烧炉运行工况的主要参数和烟气主要污染物的在线监测数据。当生活垃圾燃烧工况不稳定、生活垃圾焚烧锅炉炉膛温度无法保持在850℃以上时,应使用助燃器助燃。相关部门要组织对焚烧厂二噁英排放定期检测和不定期抽检工作。
  
  4.2.4 生活垃圾焚烧炉应定时吹灰、清灰、除焦;余热锅炉应进行连续排污与定时排污。
  
  4.2.5 焚烧产生的炉渣和飞灰应按照规定进行分别妥善处理或处置。经常巡视、检查炉渣收运设备和飞灰收集与贮存设备,并应做好出厂炉渣量、车辆信息的记录、存档工作。飞灰输送管道和容器应保持密闭,防止飞灰吸潮堵管。
  
  4.2.6 对焚烧炉渣热灼减率至少每周检测一次,并作相应记录。焚烧飞灰属于危险废物,应密闭收集、运输并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经处理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要求的焚烧飞灰,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
  
  4.2.7 烟气脱酸系统运行时应防止石灰堵管和喷嘴堵塞。袋式除尘器运行时应保持排灰正常,防止灰搭桥、挂壁、粘袋;停止运行前去除滤袋表面的飞灰。活性炭喷入系统运行时应严格控制活性炭品质及当量用量,并防止活性炭仓高温。
  
  4.2.8 处理能力在600吨/日以上的焚烧厂应实现烟气自动连续在线监测,监测项目至少应包括氯化氢、一氧化碳、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项目,并与当地环卫和环保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数据的实时传输。
  
  4.2.9 应对沼气易聚集场所如料仓、污水及渗滤液收集池、地下建筑物内、生产控制室等处进行沼气日常监测,并做好记录;空气中沼气浓度大于1.25%时应进行强制通风。
  
  4.2.10 各工艺环节采取臭气控制措施,厂区无明显臭味;按要求使用除臭系统,并按要求及时维护。
  
  4.2.11 应对焚烧厂主要辅助材料(如辅助燃料、石灰、活性炭等)消耗量进行准确计量。
  
  4.2.12 应定期检查烟囱和烟囱管,防止腐蚀和泄漏。
  
  4.2.13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和监管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 cjj 128》、《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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