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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建村[2010]63号
【颁布时间】 2010-04-22
【实施时间】 2010-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0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要严格控制危房改造建筑面积和总造价。翻建新建或修缮加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以内。农房设计建设要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各地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制可分步建设的农房设计方案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引导农户先建40到60平方米的基本安全房,同时又便于农民富裕后向两边扩建或者向上加盖。地方政府要积极引导,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的问题。各地要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利用研究,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要结合建材下乡,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为农民提供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
  
  六、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各地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危房改造的工程质量。地震设防地区要严格执行抗震设防标准与要求。地方各级尤其是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加强农村危房改造竣工质量安全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要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完善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强化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七、完善农户档案管理
  
  各地要按照《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建村函〔2009〕168号)要求,完善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规范有关信息管理。农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其中档案表必须按照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确保农户档案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系统。今后各地工程进度等情况将以录入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为准。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
  
  八、推进建筑节能示范
  
  “三北”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要点面结合,同步推进建筑节能示范。每个试点县(团场)至少要安排两个相对集中的示范点(村、连队),有条件的县(团场)每个乡镇安排一个示范点(村、连队)。建筑节能示范要严格执行《严寒和寒冷地区农村住房节能技术导则(试行)》,加强专家组对口指导,实行逐户验收。建筑节能示范户录入信息系统的“改造中照片”必须反映主要建筑节能措施施工现场。要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和农民学习节能技术和建造管理,做好宣传推广。
  
  九、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和监督检查制度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于今年7月初将改造计划、改造进度、竣工情况、资金安排,以及于明年1月初将年度总结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各地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报送三部委。年度计划完成后,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牵头组织对改造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在一个月内提交检查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备案。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落实“旬报”制度,及时汇总工程进展情况并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报。
  
  十、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协作
  
  各地要加强对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民政、民族事务、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扶贫、残联、国土资源、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做好与其它有关规划的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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