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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办商贸函[2010]462号
【颁布时间】 2010-04-22
【实施时间】 2010-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0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二)建立跨部门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协作制度。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涉及的行业和业态种类多、覆盖范围广、复杂性强,要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动态性了解行业整体发展情况,仅靠商务系统自身的力量是有限的,要抓紧建立跨部门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协作制度,加强与统计、工商、税收等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作。一方面,要促进统计资源的有效整合,实现行业信息的交流共享;另一方面,要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优势,加强对共同关注的问题的联合调研,开展相关专项调查,提高统计数据信息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三)建立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分析研究制度。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动态分析和研究,及时反映行业的难点、热点和重点问题,发挥好行业统计“信息库”、“智囊团”和“风向标”的功能和作用。要加大对第二次经济普查数据的开发和研究力度,建立商贸服务行业数据库,形成行业研究成果。从2010年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以商贸服务行业基础数据为基础,组织完成本地区商贸服务行业年度发展报告,全面反映上一年度商贸服务行业的运行状况和发展水平,并于6月底前上报商务部。
  (四)建立行业统计监督检查和综合考评制度。建立商贸服务行业统计监督检查制度,在报表报送期间,适时通报各地典型企业的报送情况。不定期地深入地方和企业对行业统计工作开展监督和检查。建立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综合考核制度,将当年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典型企业选取情况、统计报表制度执行情况、行业基本情况统计数据和年度行业报告上报情况,以及行业统计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等一并纳入年度综合考评内容之中,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行业统计经费支持和行业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省内参照建立考评制度,督促地市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
  
  六、切实保障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经费
  目前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正处于起步阶段,行业统计经费不可或缺,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商贸服务行业统计经费的保障和落实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资金支持政策规定,统筹落实好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经费,确保经费分配到位、专款专用,对开展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所必需的数据收集、分析报送、信息发布、调研培训等相关费用予以支持,确保行业统计工作持续顺利开展。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商务部商贸服务管理司
  张青青 蔡雯
  联系电话:010-85093768 85093755
  传真:010-85093749
  电子邮箱:caiwen@mofcom.gov.cn
  
  
商务部办公厅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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