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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字号】 汇发[2010]18号
【颁布时间】 2010-04-21
【实施时间】 2010-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1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2010年度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防范异常跨境资金流入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适度压缩2010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总规模,共核定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324亿美元,在2009年指标规模基础上调减1.5%。同时,为优化指标分配结构,提高指标使用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调减了指标历史基数大、指标使用率低的中、外资金融机构指标,对近年贸易融资业务发展较快的股份制银行和地方性商业银行给予适当政策倾斜。现就2010年度(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下同)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核定情况和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核定部分中资银行2010年度指标993800万美元(详见附表1)。
  核定部分法人制外资银行及对指标实行集中管理的外资银行分行2010年度指标1454935万美元(详见附表2)。
  核定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用于辖区内中、外资法人制银行、未对指标实行集中管理的外资银行分行以及中资企业等机构的地区指标790400万美元(详见附表3)。
  指标被调减的境内机构,如在调减之日借款人纳入指标控制的短期外债余额已经超过新核定指标的,应在三个月之内将实际受指标控制的短期外债余额调减到新核定指标之内。
  
  二、各分局应从服务经济增长、支持贸易融资、防范外部金融风险和促进国际收支平衡角度出发,根据所辖机构的指标使用情况和资金来源运用结构特点,公平合理地分配、调剂指标,提高指标使用效率。
  各分局应引导、鼓励境内机构拓展贸易融资业务,促进实体经济和对外贸易健康发展。2010年分局地区指标应优先向贸易结算量大的银行倾斜,保证指标优先用于支持境内企业进出口业务的贸易融资。
  
  三、境内机构应严格按照《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等外债管理规定借入、使用和偿还外债,并在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办理外债登记。
  
  四、关于中资企业借用短期外债
  (一)各分局可将2010年度地区部分指标以余额方式核定给辖内符合条件的中资企业。
  (二)核定给中资企业的指标仅限用于其借入的签约期限不超过一年(含)的短期外债。中资企业指标项下短期外债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为其核定的指标。各分局可根据辖内机构的指标使用情况,在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之间调剂使用指标。
  (三)核定指标的中资企业须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或允许的行业,并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较强的偿债能力。
  (四)中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不得结汇使用。
  (五)中资企业借用短期外债须严格按照现行的短期外债管理有关规定,逐笔办理外债登记,开立外债专用账户和办理还本付息需经外汇局核准。
  
  五、各分局应通过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对辖内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的短期外债余额及其变动情况进行监测,对辖内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管理,并于每季度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电子邮箱(debt@capital.safe)将《xxxx年x季度末xxx地区辖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执行情况表》(附表4)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特此通知。
  附表:(略)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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