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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广西、大连等新设机构费率审批的请示》(天平保发〔2010〕35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使用广西、大连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和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有关保险条款费率的其他未尽事宜,适用保监产险〔2009〕993号和〔2009〕990号文件的规定。 此复 附件:1、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大连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略) 2、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大连地区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