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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精神,鉴于我省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的体检项目是依据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的规定,参照有关院校招生体检标准制定的,为此决定取消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乙肝项目检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中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者不能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限制。 二、取消所有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的乙肝项目检测(表面抗原)。 三、请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有关高等学校据此调整《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相关内容。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