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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文字号】 国土资函[2010]187号
【颁布时间】 2010-04-20
【实施时间】 2010-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1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0年高铝粘土矿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高铝粘土矿产和萤石矿产是我国重要的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国办发〔2010〕1号)中对高铝粘土和萤石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要求,保护和合理利用可用竭的矿产资源,保障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依据矿产资源规划,经综合研究资源储量、现有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情况以及国际、国内市场需求和未来发展趋势等因素,部决定,对高铝粘土矿和萤石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并分年度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高铝粘土矿和萤石矿的勘查、开采登记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全国高铝粘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450万吨(矿石量),其中下达各省(区、市)430万吨,预留20万吨暂不下达;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1100万吨(矿石量),其中下达各省(区、市)1000万吨,预留100万吨暂不下达。
  
  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部下达的高铝粘土矿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根据本辖区内矿山企业储量状况、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认真做好指标分解和下达工作。做到控制指标到市、到县、到矿山企业,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并于5月底前将指标分解落实情况和企业名单公示并公告后报部。
  
  三、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高铝粘土矿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工作。
  (一)2010年是第一年实行高铝粘土矿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本辖区内开采企业摸底工作,特别要做好依据地质储量报告,从耐火粘土开采企业中甄别确定高铝粘土开采企业,将高铝粘土开采企业登记造册。
  (二)实行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和合同书制度。在下达高铝粘土矿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时,上下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间要签定责任书,当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与矿山企业间要签定合同书,明确权利与责任。
  (三)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落实专人对矿山开采企业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超指标生产、假借主采其他矿种之名偷采以及不按规定按时上报数据、不接受监督检查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督促矿山企业建立生产销售台帐和原始生产日报等企业管理制度。
  (四)高铝粘土矿和萤石矿开采企业要参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5号)中的“钨、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指定专人负责随时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保持沟通与联系,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高铝粘土矿和萤石矿生产数量、销售量、销售对象等情况报送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应于每季度前4日内向部报送上一季度本辖区“高铝粘土矿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报表格式参见国土资年k32表)。
  (五)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上报第四季度报表的同时,完成本年度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总结,并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向部提出下一年度控制指标申请。
  
  四、除下列情况外,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高铝粘土矿和萤石矿勘查、开采登记申请。
  (一)国务院批准的重点项目和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开展的预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项目。全国使用中央地质勘查资金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开展高铝粘土矿和萤石矿勘查的项目,已经纳入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并经部批准的,凭下达预算文件向部申请,按计划设置探矿权;省级矿产资源规划中未明确安排的,由相关省厅编制专项勘查规划和探矿权设置年度计划,报部批准后,再凭下达预算文件向部提出勘查登记申请。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不得与企业资金拼盘,勘查完成后作为矿产地储备;经部批准后,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场需求,有计划的组织公开竞争出让探矿权。
  (二)按照省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确定的整合矿区,已有采矿权、探矿权需要整合的。
  (三)已有矿山企业确因采矿权范围内资源枯竭无法正常生产,申请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的。
  (四)已依法设立的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已经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办理采矿权的。
  (五)根据中央有关的区域经济扶持政策,部与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签署协议,需要予以支持的建设项目。
  
  五、部将对各地高铝粘土矿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季报进行严格审核,并将适时组织对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超控制指标开采、违规出让高铝粘土况和萤石矿探矿权、采矿权行为的,部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责任。各地在执行总量控制工作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部。
  联系人:矿产开发管理司 艾鸿渝
  电 话:010-66558258  传真:010-66558259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2010年全国高铝粘土、萤石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序号 省 自治区 高铝粘土 (矿石量,万吨) 萤石 (矿石量,万吨)
1 河北 25 24
2 山西 193  
3 内蒙古 80 190
4 辽 宁 20 30
5 吉 林 6 1
6 浙 江   190
7 安 徽 20 83
8 福 建   100
9 江 西   111
10 山 东   15
11 河 南 15 25
12 湖 北   10
13 湖 南 10 48
14 广 东   10
15 广 西 21 22
16 海 南   10
17 重 庆 25 40
18 贵 州 15 20
19 云 南   40
20 陕 西   10
21 甘 肃   15
22 青 海   5
23 新 疆   1
分省小计 430 1000
预留 20 100
总计 450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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