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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深府[2010]30号
【颁布时间】 2010-03-12
【实施时间】 2010-03-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2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全面试行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3.建立政府绩效指数通报制度。在我市创立首个地方政府部门绩效指数的基础上,建立政府绩效指数定期通报制度,进行全程督导,促使政府部门更加注重季度、月度直至每个工作日的渐进式绩效累积,有效鞭策政府部门改进工作。结合绩效指数和绩效评估结果,逐步落实《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暂行办法》等"1+3"文件中提出的结果应用制度。
  4.建立工作改进情况反馈制度。在跟进绩效评估发现问题并督促改进的现有工作基础上,逐步完善相关的制度建设,建立"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单位部门实施改进--单位部门反馈改进效果"的管理流程,针对电子民调系统、年度绩效评估工作以及公众满意度调查等反映出的问题,要求相关单位部门及时反馈工作改进情况,真正发挥政府绩效管理在推动政府工作持续改进中的作用。
  5.建立公共项目绩效评价与问责制度。通过对公共项目的绩效评价,分析公共项目建设各环节的分层绩效及项目运营后的整体绩效高低及可能存在的问题,跟踪参与项目的相关政府部门的工作效果,划分其绩效责任和对其实施问责,促使政府部门在公共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合力,推动项目"又好又快"地建设、运营。
  6.完善多部门参与事项协调机制。我市大部门体制改革把原来政府部门之间的外部协调变成内部职责分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门协调难的问题。但很多项目的实施和工作任务的完成仍然需要依靠市、区两级政府以及政府各工作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必须通过继续完善多部门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绩效责任,构建协调倒逼机制,将协调事项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评估体系。
  7.逐步推进绩效管理与绩效预算、绩效审计的制度衔接。在政府绩效管理、绩效审计和绩效预算之间逐步建立信息沟通与共享制度,政府绩效管理工作发现的问题作为绩效审计的备选项目,绩效审计的结果纳入绩效管理系统,作为绩效管理结果的组成部分,并逐步探索将政府绩效管理的结果作为绩效预算的重要依据之一。
  8.推动政府绩效管理立法。在《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暂行办法》等"1+3"文件的基础上,通过两年左右的实践和完善,推动政府绩效管理工作立法,明确绩效管理结果的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树立绩效管理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推动绩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和刚性化。
  
  四、2010年绩效管理方案
  (一)评估对象。
  2010年度政府绩效评估的对象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两类:
  1.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工贸信委、市财政委、市规划国土委、市人居环境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农业局、市文体旅游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局、市住房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地税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城管局、市气象局、市口岸办、市法制办、市外办、市台办、市应急办、市金融办。
  2.各区政府及新区管委会:福田区政府、罗湖区政府、盐田区政府、南山区政府、宝安区政府、龙岗区政府、光明新区管委会、坪山新区管委会。
  (二)评估内容。
  1.对政府工作部门从行政业绩、行政效率、行政执行力、行政成本等4个方面23个三级指标进行绩效评估。
  (1)行政业绩包括4个三级指标:公共服务白皮书、政府投资项目(a类)完成率、临时性专项工作、重大改革及工作创新。
  (2)行政效率包括10个三级指标:行政审批绩效、行政审批网上实现率、行政执法结案率、行政执法错案率、政府信息网上公开、信息安全评价、人大建议办理、政府督查事项、政协提案办理、信访投诉处理。
  (3)行政执行力包括6个三级指标:法治政府建设、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廉政状况、公共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其他问责。
  (4)行政成本包括3个三级指标:部门人均公用经费支出水平,部门已完成项目经费支出比例,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与效益。
  2.对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从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等4个方面32个三级指标进行绩效评估。
  (1)公共服务包括11个三级指标:公共服务白皮书、政府投资项目(a类)完成率、临时性专项工作、重大改革及工作创新、财政性教科文卫体人均支出水平、社会保障和就业人均支出水平、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政府督查事项、廉政状况、公共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其他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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