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建城[2010]22号
【颁布时间】 2010-03-12
【实施时间】 2010-03-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2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疑义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
  4.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逐页编写页码。
  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他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5.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明晰、字迹清晰工整,扫描件和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6.所有证件(包括资质证书、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毕业证书等)都需提供扫描件。
  7.职称证书必须是由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授权认可的机构颁发的;非人事部门颁发的需提供有效的授权证明。
  8.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报表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
  (二)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扫描件(申请三级资质等级的不提供);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扫描件;
  4.企业经理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原件及扫描件或简历,身份证和毕业证书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任职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需附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财务决算年度报表和企业营业税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7.申报一级资质需附企业苗圃基地自有土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企业苗木生产培育基地合同期五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近一年租金支付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人员资料(第二册)
  1.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履历表,园林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职称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岗位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工程业绩资料(第三册)
  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近三年代表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结算书或结算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管理
  (一)证书领取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证书在公告发布2个工作日后开始发放,二、三级资质证书在公布5个工作日后开始发放企业直接到许可机关领取。
  2.申报企业领取新核准的资质证书时,需将原有的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一并交回许可机关。
  (二)证书制作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
  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三级资质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
  3.资质证书一正五副,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二、三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2.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以企业首次取得申报等级资质的日期为资质证书有效期计算起始时间。
  (四)证书变更
  1.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等证书信息变更时,应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按原申报程序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2.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变更手续。对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证书变更,直接受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发证机关对申请变更的企业经审核仍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现资质等级标准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经审核不再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现资质等级标准的,需按申报程序要求申请资质等级重新核定。
  4.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
  ⑴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及说明;
  ⑵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⑶变更前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