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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抚顺林下参等产品申报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辽宁、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浙江、福建、广东、四川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推荐,我局依法受理了抚顺林下参等9个产品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现予以公告。有关信息公示如下: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上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如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以上产品其地理标志保护申请资料存于我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司)备查。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联系电话:(010)82262157 传真:(010)82260315 e-mail: peixy@aqsiq.gov.cn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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